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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理论】郭笑 张卓 杨波|论毒品与犯罪的关系
2019/5/20 13:28:54   来源:禁毒研究   

   摘要

       毒品与犯罪的关系是禁毒研究中的重要主题,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国内关于两者关系的研究还比较缺乏。本文对国外已有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介绍了吸毒原因论、犯罪原因论、毒品犯罪共生论等三种主要的毒品与犯罪相关的理论观点,分析讨论海洛因、可卡因、冰毒等不同毒品类型对犯罪产生影响的不同路径。在国外学界中,毒品犯罪共生论得到了更多的认可,不同毒品类型对犯罪会产生不同影响也得到基本证实,但毒品和犯罪之间的复杂关系仍未得到很好的梳理。未来要更多聚焦毒品与犯罪关系的研究,为禁毒宣传教育及毒品政策制定提供实证依据。

 关键词

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理论观点

1.引言

毒品与犯罪的关系十分复杂。首先,毒品作为政府所禁止的物品,任何与之相关的交易、运输和生产都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次,吸食毒品的行为虽然没有入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吸毒人员以拘留、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形式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吸毒人员扭送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吸毒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最后,由吸食毒品所引发的犯罪,尽管比例很高,但鲜有人能厘清其中的具体关联。

毒品带来的犯罪问题早已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实际上毒品之所以被禁止,很大层面上是因为吸毒对公共安全所造成的巨大威胁,在由毒品带来的社会经济成本中,频繁出现的犯罪行为便是最重要的成本之一。尽管成瘾人群中的许多人从未涉及犯罪行为,犯罪人群中的许多个体也从未尝试过使用违禁药品,但无可争辩的是,出于各方面的复杂原因,这两个人群不仅经常被放在一起讨论,而且事实上两者之间也存在较高的重合率。根据美国司法机关1988年提供的数据,暴力犯中大约有25%的人承认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受到自己此前服用毒品的影响[1],美国国家犯罪受害人调查的结果显示,10%左右的受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时受到自己服用违禁药物的影响[2];澳大利亚政府对海洛因和冰毒成瘾者调查发现,82%的成瘾者有暴力犯罪史,大约五分之二的人在过去的一年里曾暴力侵害过他人,大约四分之三的人甚至不止有过一次暴力犯罪行为;同样,这些成瘾者中绝大多数(95%)报告曾经遭到过暴力侵害,有接近一半的人(46%)在过去的一年里遭遇过暴力侵害[3]。有研究者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尝试探索毒品价格(如可卡因和大麻的价格)对暴力刑事案件发生率的影响,认为可卡因价格的提高有利于降低除抢劫和强奸以外暴力案件的发生率,也有研究者发现毒品合法的地方(毒品价格低且容易获得)和毒品遭到禁止的地方之间在暴力案件发生率上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差别[4]。尽管没有统一的结论,但毒品使用和犯罪的关联已经得到许多国外研究者的关注。

很明显,毒品滥用史是引发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正因如此,目前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的暴力风险评估工具“暴力危险评估量表”(Violence Risk Scale,简称VRS)和“暴力历史、临床、风险评估量表”(Historical Clinical Risk Management -20,简称HCR-20)都把物质滥用史作为评估暴力风险的高危因子。但两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是吸毒行为引发犯罪,还是犯罪行为导致毒品使用,又或者吸毒行为和犯罪行为两者之间有共生因子?研究者们对这个问题有各自不同的见解,提出了不同的理论。

2.毒品与犯罪的理论观点

在毒品与犯罪关系的理论解读中,最具代表性的是Goldstein的三分法[5]。Goldstein从三个层面将与毒品相关的犯罪进行了分类。第一种是精神药理的犯罪(Psychopharmacological crimes),即因为长期服用或短时间的大量服用毒品,直接受精神活性物质影响所导致的犯罪,其中新型毒品较为常见,如冰毒和甲卡西酮。第二种是毒资所迫的犯罪(Economic-compulsivecrimes),即以犯罪行为(抢劫、盗窃或卖淫)来维持自己购买毒品时所需的费用,以吸食传统毒品的成瘾者最为常见。第三种是毒品系统犯罪(systemic crimes),即指由于毒品市场的非法性,任何维持毒品市场运行的行为(制造和运输)都被视为严重的毒品犯罪,其中也包括贩毒组织因为占领毒品市场而产生的暴力犯罪,官方数据中所指的毒品犯罪大致属于这一类型。Goldstein的分类看重毒品对犯罪的影响,即吸毒行为是因,犯罪行为是果。但有的学者则认为二者的因果关系应该是犯罪行为在前,吸毒行为在后,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反哺了吸毒行为。的确,很多毒品成瘾者是在犯罪之后或者被他人侵害之后才开始接触毒品的。也有学者以吸毒的类型作为划分毒品与犯罪关系的标准[6],认为毒品使用者可以划分为娱乐型(recreational)、持续性(persistent)和依赖型(dependent)。不同的吸毒模式对应着不同的犯罪类型,如娱乐型吸毒者不太可能为了获取毒资而实施犯罪,但他们有可能因为突发的药理作用致幻而与他人产生冲突。

归纳起来,毒品与犯罪的理论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吸毒原因论,即由毒品使用所引发了犯罪;第二种是犯罪原因论,即犯罪行为发生后导致了毒品使用;第三种是吸毒犯罪共生论,即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而是一些共同因素把两者联系到了一起。

(一)吸毒原因论

吸毒原因论大致由两个机制构成:毒品药理性作用所导致的犯罪和以犯罪行为来获取毒资。第一种,是由于毒品药理性作用所导致的犯罪。吸食毒品会严重损坏个体的脑机制,减弱大脑对人的控制能力,容易引起诸如抑郁、狂躁和精神分裂的症状,使吸毒者显示出异于常人的攻击性,其中以新型毒品为甚。以美国著名的“迈阿密啃脸案”为例,2012年5月,美国迈阿密一名流浪汉惨遭吸食“浴盐”后的鲁迪尤金啃掉双眼和鼻子,警方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无法制止其疯狂“啃脸行为”,于是开枪将其射杀,一时震惊世界。这是典型由药物致幻而产生的暴力行为。但从统计上来说,由于药理作用直接导致行为人主动采取暴力攻击行为的案件相对较少,毒品药理性作用所导致的犯罪,更多是指由于吸毒人吸食毒品使得个体防御能力下降,遭受到犯罪侵害的案件,以及吸毒人为了消除自身强烈的毒品戒断症状,通过暴力获取毒资或直接获取毒品所引发的犯罪行为[7]。这类犯罪的特点在于毒品药理性作用直接转化为犯罪行为。

第二种是为了获取毒资而产生犯罪行为,典型的如以贩养吸、以盗养吸和以淫养吸。由于毒品的耐受性,吸毒人逐渐需要更大剂量的毒品才能获得满足感,毒品价格昂贵,一般收入根本难以维计,即便之前所拥有合法的高收入经济来源,也会由于长期吸毒丧失继续获取高合法收入的能力,最后只能沦落到通过不法手段来获取毒资。由于这些人不是职业犯罪人,大多都是因为缺乏毒资而不得不从事犯罪活动,因此其犯罪行为往往具备很强的侵财性和随意性,反侦查能力较差,但造成的社会影响又极其恶劣,吸毒人为了尽快获取毒资,往往不分时间、地点及其他作案条件就盲目作案[8]。

(二)犯罪原因论

这是指很多犯罪人在犯罪之前并没有使用过毒品,而在犯罪之后才开始接触毒品。究其原因大概可归为以下四点。首先,吸毒作为众多反社会生活方式的一种,很多人犯罪之后,为了符合某种犯罪亚文化的需求,选择使用毒品和别的犯罪行为人达成新的认同;其次,有的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而积累一定资本以后,往往也想染指贩卖毒品这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于是其犯罪行为渐渐与毒品相关的犯罪挂钩;再次,犯罪行为如抢劫、勒索所获得超高经济收入,使得犯罪人有了挥霍的本钱,而使用毒品便是部分犯罪人向往的一种生活方式;最后,很多遭受过暴力犯罪侵害的个体,在受到侵害后,往往一蹶不振,甚至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简称PTSD),最终选择使用毒品来减少痛苦并获得快感,逐渐沦为一名“瘾君子”。

(三)吸毒犯罪共生论

这是指吸毒和犯罪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可能是因为一些共同的因素对二者都产生影响。目前这种理论获得了大多数研究者的认可,因为无论是实证研究还是元分析(meta-analysis)都无法断定吸食毒品对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力,如毒品成瘾者和犯罪人同样作为社会边缘群体,通常有共同的朋友,这种不良社会关系的建立让毒品成瘾者很容易走向犯罪的深渊,也让犯罪人更有可能去尝试吸毒。而且研究者发现,在毒品引发的犯罪中,环境作用十分重要,如由于毒品药理性作用所引发的暴力行为,往往不仅仅是因为药物使得吸食者趋于癫狂,更是因为吸食毒品的环境常常较为隐蔽,社会控制较低,换言之,这种环境(如酒吧、营业性歌舞厅或卖淫场所)对犯罪行为接纳度要高于其他社会环境[9]。

毒品成瘾者和犯罪人多在青少年阶段就已经表现出了各式各样的越轨行为,而之后的吸毒行为和犯罪行为只是对这些越轨行为的扩大和延伸。他们可能在青少年阶段就表现出较严重的不良行为,如频繁逃课、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因此这些人更有可能发展为毒品成瘾者或罪犯这样的社会边缘人群。

毒品成瘾者和犯罪人通常具有一些共同的特殊生活经历,由此形成的心理特点和人格缺陷使得他们同时成为吸食毒品和实施犯罪的高发人群。例如,个人早期遭受家庭暴力、缺乏父母管教,更容易形成易冲动、高风险犯罪的人格特点。也有研究者指出,很多毒品成瘾者犯罪,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有暴力倾向的人格障碍,如反社会人格障碍和边缘型人格障碍,而毒品只是加速了他们身上人格异常的显露,最终走向犯罪。换言之,是行为背后的人格障碍把吸毒和犯罪联系到了一起[10]。

3.毒品类型与犯罪的关系

上述阐释毒品与犯罪之间的理论观点遭到了一些研究者的批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些理论中,往往把所有合法与非法的精神活性物质统合在一起去理解毒品与犯罪的关系,而毒品有许多种类,不同种类的毒品由于其精神活性成分的差异,甚至不同的吸食方式,都会与犯罪行为形成各不相同的影响机制,因此厘清不同类型毒品对犯罪的作用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海洛因

如果不是海洛因会导致强烈的戒断症状,我们很难从鸦片类物质的精神药理作用中找到与犯罪的关联,因为海洛因是抑制类物质,属于强效镇静剂,对人类行为有极强的抑制作用,吸食海洛因通常可以减少痛苦和降低焦虑等,从某种意义上讲,服用海洛因能够减少暴力攻击行为。一份针对243名海洛因成瘾者的研究报告也证实了这一点。通过自我报告的方式,243名海洛因成瘾者无一报告有暴力犯罪史,其中只有3%的成瘾者报告有过除盗窃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11]。但海洛因的戒断反应可能会引发过激的攻击行为,成瘾者可能会不自觉地使用疯狂的暴力行为获取毒品,以减轻自身的戒断症状。另外,由于海洛因昂贵的价格,很多成瘾者不得不选择盗窃、敲诈或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去获取毒资。

(二)可卡因

在毒品与犯罪的相关研究中,可卡因被认为是与犯罪相关程度最高的毒品类型,这主要归因于可卡因是一种兴奋类物质,人体吸收之后的不良反应包括妄想、幻觉和狂躁,过量吸食可卡因还会引起过度警觉、疑神疑鬼、过度躁动和精神错乱,甚至会导致直接针对特定个体的暴力攻击行为。有研究者指出,可卡因吸食者所表现出的攻击行为可能是自身对一些莫名恐惧的过度防御反应。一份针对多伦多可卡因吸食者的研究报告指出[12],大概17%的可卡因吸食者在使用可卡因之后有明显的暴力攻击倾向,三分之一的可卡因成瘾者(高频可卡因使用者)在吸食可卡因之后有明显的攻击冲动。而且可卡因使用在不同吸食方式上表现出了对暴力倾向的不同影响,即相比鼻吸的方式,静脉注射可卡因会唤起更多的攻击性[13]。另外,大多数可卡因吸食者所涉及的暴力犯罪都不是预谋型暴力犯罪(如强奸或抢劫,犯罪有一定计划过程)[14]。值得注意的是,多项研究证实,在戒毒治疗中,对可卡因吸食者的戒治表现出了明显的反效果,即相比没有得到治疗的可卡因吸食者,接受治疗的可卡因使用者反而更有可能使用大剂量的可卡因,表现出更频繁的暴力行为。[15]

另外,由于可卡因价格相对低廉,街头交易更为频繁,所以可卡因交易过程中贩毒者和购买者产生摩擦或贩毒团伙之间为争夺经济利益所引发冲突的可能也就更高。有研究者指出[16],相比其他毒品类型的毒贩,可卡因毒贩常常更加暴力并且参与非毒品相关犯罪的频率可能更高。

(三)冰毒

冰毒,学名为甲基苯丙胺,作为近几年新型毒品的典型代表,由于价格低廉、制作方法简单等特点,销量超越了海洛因,成为仅次于大麻的全球使用量第二的毒品。和可卡因一样,冰毒属于兴奋类物质,具有明显的欣快感骤升、警觉提高和食欲抑制的作用。长期滥用冰毒,会出现多疑、类似妄想型精神分裂、幻听幻视、认知功能失调等症状,由于会导致这些精神症状,冰毒也长期被认为是与暴力犯罪高度相关的毒品类型。有研究者指出,冰毒成瘾者所表现出的暴力攻击行为可能是一种由于长期过度警觉而导致睡眠剥夺所产生的反应[17]。相比可卡因或其他精神类兴奋剂,冰毒的药效持续时间更长,使用频率更高,引发精神失常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由于会对大脑中枢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坏,冰毒也被作为高暴力风险相关物质来对待。2017年,澳大利亚研究者将冰毒成瘾者和海洛因成瘾者暴力行为史进行比较发现,在过去12个月里,51%的冰毒成瘾者有暴力犯罪记录,显着高于海洛因成瘾者(35%),其中接近四分之三的冰毒成瘾者有过不止一次的暴力犯罪记录,而且冰毒成瘾者的暴力犯罪严重程度(更多使用武器、流血重伤的概率更高)显着高于海洛因成瘾者[18]。

也有研究者对多种药物使用与犯罪关系进行了探索,结果发现,使用多种毒品意味着更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使用多种药物滥用者往往是某种单一毒品高度成瘾者,再加上滥用多种药物,其大脑损伤更加严重,暴力风险水平也更高。

近年来,由于毒品的持续蔓延以及新型毒品的猖獗等原因,毒品与犯罪的关系受到了学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毒品与犯罪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也得到共识,但国内还很欠缺对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作深入的调研和梳理,因此,未来开展毒品和犯罪之间关系的系统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毒品成瘾者所表现出的高暴力攻击倾向,使得警务人员在面对毒品成瘾者的时候,对其可能出现的突发暴力攻击应该有所准备。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对毒品成瘾者的戒备和疏离,也不应该完全被指责为一种歧视,这也可能是一种有效的自我防卫;尤其对于兴奋类毒品成瘾者,相关部门应在其戒断期的生活空间和与社会的接触方面采取有效的管理,对于吸毒人员离开强制戒毒机构到正式回归社会之间应该设置一个必要的缓冲地带。

其次,由于毒品与犯罪之间存在紧密相关,那么对毒品成瘾者的成功治疗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考虑到大部分毒品成瘾者存在自我暴力认知的匮乏,成瘾治疗不仅要强调医学模式,还要注重心理治疗,改善成瘾者认知功能和应对方式,重塑与社会沟通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本文对国外相关研究的综述发现,大部分对毒品和犯罪关系的研究结论缺乏强有力的说服力,因为这些报告大多以个案研究为主,主要是通过访谈和自我报告的方式,是从个人层面去验证毒品和犯罪的关系。未来研究要以大样本大数据的深度挖掘方法来探索毒品和犯罪之间的复杂关联。

这些年,人们普遍接受从医学的角度去看待毒品成瘾问题,我国的《禁毒法》也规定,要以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来并行安置毒品成瘾者,这体现了国家对吸毒人员从单纯的违法人员到现在违法人员和病人双重身份属性的转换,显示出对毒品成瘾者的处遇方法更加科学化和人性化。但是即便毒品成瘾被定义为是一种反复发作的、强迫性的脑疾病,也不可否认这是一种高暴力风险、社会成本极高的疾病类型,毒品成瘾与犯罪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但国内的毒品研究领域较少聚焦毒品成瘾与犯罪这一主题,可查到的相关研究也很少。因此,研究者有责任去揭示毒品与犯罪之间复杂的路径关系,为禁毒预防教育及毒品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注释:

[1]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1988, March). Report to the Nation on Crime and Justice (2nd ed.)

[2]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1992a). Drugs and Crime Facts. Washington, DC: USGPO.

[3]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2006). Personal Safety Survey Australia 2005 (reissue), No. 4906.0,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Canberra.

[4]DeSimone, J. (2001, October). The effect of cocaine prices on crime. Economic Inquiry, 39(4), 627–643.

[5]Goldstein, P. J. (1985). The drugs/violence nexus: A tripartite conceptual framework. Journal of drug issues, 15(4), 493-506.

[6]Simpson, M. (2003).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rug use and crime: a puzzle inside an enigm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rug Policy, 14(4), 307-319.

[7] Resignato, A. J. (2000). Violent crime: a function of drug use or drug enforcement?. Applied Economics, 32(6), 681-688.

[8]Nurco, D. N., Hanlon, T. E., & Kinlock, T. W. (1991). Recent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llicit drug use and crime. Behavioral Sciences & the Law, 9(3), 221-242.

[9]Markowitz, S. (2005). Alcohol, drugs and violent crime.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25(1), 20-44.

[10]Menard, S., Mihalic, S., & Huizinga, D. (2001). Drugs and crime revisited.Justice Quarterly, 18(2), 269-299.

[11]Ball, J. C., Rosen, L., Flueck, J. A., & Nurco, D. N. (1982). Lifetime criminality of heroin addicts in the United States. Journal of Drug Issues,12(3), 225-239.

[12]Erickson, P. G., Adlaf, E. M., Murray, G. F., & Smart, R. G. (1987). The steel drug: Cocaine in perspective. Lexington Books/DC Heath and Com.

[13]Giannini, A. J., Miller, N. S., Loiselle, R. H., & Turner, C. E. (1993). Cocaine-associated violence and relationship to route of administration. Journal of substance abuse treatment, 10(1), 67-69.

[14]Mieczkowski, T. (1994). The experiences of women who sell crack: some descriptive data from the Detroit Crack Ethnography Project. Journal of Drug Issues, 24(2), 227-248.

[15]Inciardi, J. A., & Pottieger, A. E. (1994). Crack-cocaine use and street crime.Journal of Drug Issues, 24(2), 273-292.

[16]Fagan, J., & Chin, K. L. (1990). Violence as regulation and social control in the distribution of crack. Drugs and violence: Causes, correlates, and consequences, 103, 8-43.

[17]Roth, J. A. (1994). Psychoactive substances and violenc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18]Torok, M., Darke, S., Kaye, S., Ross, J., & McKetin, R. (2008). Comparative rates of violent crime amongst methamphetamine and opioid users: Victimisation and offending. National Drug Law Enforcement Research Fund (NDLERF), Hobart, Tasmania.

 

(本文原载于《禁毒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年12月出版,第124~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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