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戒毒研究 >> 【预防教育】林少真|学校教育与青少年毒品预防:一种社会学的解读
【预防教育】林少真|学校教育与青少年毒品预防:一种社会学的解读
2019/5/27 23:34:39   来源:禁毒研究   

摘要

毒品预防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国以来一直在稳步推进中。随着毒品发展态势的转型以及毒品吸食人群的低龄化,学校作为毒品预防教育的主阵地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本文尝试从社会学的视角,回答在青少年毒品预防中学校教育如何起作用以及学校教育如何有效果两个问题,从而对学校教育与青少年吸毒之间的关系以及学校在毒品预防教育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

青少年毒品预防;学校教育;社会学视角 

1.学校成为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要阵地

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就通过人民群众运动的方式,采用通过贴标语、戏剧文艺演出、召开农代会、妇代会、控诉会、座谈会及宣判大会等形式,对于国民进行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随着1952年烟毒在中国境内的肃清,毒品公共话语也随之沉寂。改革开放后中国毒品问题开始死灰复燃,1989年中国政府依然使用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借“除六害”名义,重新开展禁毒群众运动,对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进行严厉打击,查禁取缔。随后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法律上对保护青少年不受毒品危害作出规定。

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范畴是从1997年开始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要求在大中小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1999年,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全国县以上各级禁毒部门在24223所中小学校建立了毒品预防教育联系点,直接指导学校开展禁毒教育。2002年12月,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春季开始,全国中小学校从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全面开展毒品预防主题教育,在原有每学年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基础上,拓展为两堂课,并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2003年2月教育部制定下发了《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各地中小学校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毒品预防教育,主要的做法有: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课堂教育,开设禁毒知识课程,并规定相应的课时和学分;课外结合普法教育,邀请公安干警或有关部门人员开展禁毒专题讲座;定期举行禁毒展览参观和毒品预防宣传活动。2010年国家禁毒办、中宣部等18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以防范合成毒品危害为重点,把预防毒品和药物成瘾知识与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将其作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德育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全面系统的禁毒教育教学体系。2015年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规划(2016-2018)》,对提升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水平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要求落实毒品预防专题教育课时,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每学年至少安排1课时毒品预防教育专题课程;建立毒品预防教育师资队伍,把毒品预防教育列入教师培训内容,加强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兼职老师、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丰富学校毒品预防教育资料,将毒品预防教育内容纳入地方课程教材中。

应该说,我国的毒品预防教育从形式、内容与对象各方面均发生巨大变化,毒品预防形式从运动式的严打威慑转向教育式的宣传预防,把禁毒教育与课堂教育相结合;毒品教育内容考虑到合成毒品传播的新形势,突出毒品教育工作水平;毒品教育重点人群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扩展到25岁以下(高校及职业教育),囊括中小学、职校与高等教育整个教育体系。而自1997年以来,考虑到庞大的在校学生人数(目前全国有在校中小学生2.1亿名、高校学生2468万名)以及吸毒人群年轻化的趋势,由各级学校作为毒品预防宣传主阵地,承担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目前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当前社会和政府对青少年预防禁毒教育工作的思考,仍然是停留在“青少年预防禁毒教育工作不够到位,有的思想认识不够、工作没有跟上;有的没有将禁毒预防教育课程纳入教学内容,学生对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有的工作方法陈旧,禁毒预防教育缺少针对性和实效性”[1]。这种认识的逻辑认为青少年吸毒现象的日益严重,是因为青少年对毒品问题认识不清。只要学校足够重视并加强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就可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毒品使用。近两年来,各地广泛开展以各级各类学校为主阵地的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已经取得积极成绩,据《2017年禁毒报告》显示,已有20余万所学校的1.5亿名学生接受禁毒专题教育,11万名教师参加禁毒师资培训,15万所学校975万名学生参与全国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网上答题。政府也大肆宣传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成果,指出2016年全国新发现35岁以下吸毒人员比2015年下降19%[2]。然而从近十年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数据来看,2006年35岁以下的青少年吸食比例占的69.3%,2016年占67.4%。说明35岁以下的青少年始终是稳定的毒品吸食主力军。面对如火如荼的学校禁毒教育活动以及长期稳定的庞大青少年吸毒人群,重新从理论和实践上思考学校教育在毒品预防中的作用及其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正确认识学校在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学校作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要阵地,应该起到两方面的功能:一是充分认识学校教育与青少年吸毒之间的关系,二是有效开展系统的学校毒品预防教育体系。而前者通过充分揭示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吸毒中的作用机制,对于正确认识学校在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学校教育与青少年吸毒之间的关联,主要是从学校排斥的反面角度,探讨学校教育的缺失如何加大青少年越轨犯罪与吸毒的风险。当前的经验数据表明学校排斥和青少年吸毒之间具有强关系,过早退出学校的青少年更容易滥用毒品[3]。Buchanan和Young对200个问题性吸毒者的调查结果表明,超过一半(52%)的被访者遭遇学校的排斥,他们从未完成法定教育,没有拥有单一的专业或职业资格[4]。上海社会科学院对1435个吸毒人员的问卷调查表明,文化程度划分为低等(初中及以下)占到59.9%[5]。学者们进一步寻找学校排斥与青少年吸毒间独特的因果机制,指出学校作为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单位,有两大重要的社会化功能。一是传授知识和技能,为未来的劳动力市场分配社会角色提供基础;二是社会控制作用,通过教授和内化主流社会价值规范,引导青少年按照这些规范行事。而学校排斥作为青少年越轨犯罪行为的源头,主要是通过以上两个社会化功能的缺失起作用的。

首先,青少年在全日制教育中的机会基本上只有一次,一旦被排斥在学校之外,最直接的后果是青年在专业工作上落后于他/她的同辈群体,没有足以进入就业市场竞争的教育或职业资格,从而很难在社会主流就业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即使在主流就业体系内,也只能从条件差、收入低、没升迁机会、变动频繁的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去寻找工作。而教育资格不足以及就业机会缺乏,容易制造失败者群体和丢弃青年,持续为问题性毒品使用者输送新人[6]。

其次,学校作为青少年的“监护”机构,基本的目的是使他们不要在街上到处游逛。然而过早中断教育导致学校失去了对这些青少年的社会控制。国外有研究发现,有三分之一的年轻人在从学校退学六个月后,教育当局不知道他们在哪[7]。而这些从社会上消失的青少年,容易倾向于接触社会不良人群与增加越轨生活的机会。

最后,离开学校使青少年失去与主流同辈群体正式接触的机会,增加了他们与越轨同辈群体交往及发生吸毒行为的风险。Goulden认为,许多被学校排斥者失去与他们学校同辈群体接触的机会,导致他们的生活方式并不是围绕主流学校教育,而更可能与同样被排斥出学校的同辈交往。结果相对于那些仍然接受主流学校教育的学生,三个主要社会化因素中的两个(学校和同辈群体)的作用被减少了,这增加了青少年毒品使用的机会[8]。

考虑到学校排斥作为问题性毒品使用强有力的指示器,学校的缺失对于青少年吸毒行为的发生具有更有根源的消极意义。因此让学校存在下去,保住青少年入学机会,本身就是预防青少年犯罪与青少年吸毒最有效的办法。当前在我国城市地区,因教育资源较多与父母重视程度较好,保证青少年入学的政策容易得到监管。然而在我国农村地区,学校(多为小学和教学点)的大量撤并以及留守儿童的日益增多,青少年的入学与受教育权利难以得到保证。以笔者了解的海南省澄迈县毒情严重村庄W村为例,该村一直没有完小,1999年到2009年之间村小只办到小学三年级,到2013年村小被撤并,想读书或继续升学就要到邻村去。然而这些有完小的邻村学校,离W村最近的路程都有五六公里路,至少得骑自行车半小时才能到达。基本上都得寄宿,或者寄在亲戚家住。其结果就是当地许多青少年都自愿或被迫地过早离开学校进入社会。W村全村82户,477人,小学比例高达87%,而涉毒家庭达到20户。因此减少对青少年的学校排斥,尤其是保证日益失去教育资源的乡村青少年入学机会,意义重大。即使教育水平落后,只要保证儿童入学,保证他们纳入到教育体系内,别让青少年过早从社会中消失,本身就减少为毒品使用输送新人的机会。

3.构建有效系统的学校毒品预防教育体系

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布署以来,对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形式与内容都做了积极地突破,毒品形式运用互联网平台与高科技手段,采用微电影、动画、AR+等更为活泼直观方式进行宣传,毒品内容考虑毒品使用的特点与毒品类型的差异,区分传统毒品与合成毒品及一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药理特征和滥用危害。不过这些毒品预防教育内容主要基于青少年毒品无知的假设,围绕药物危害不清、毒品使用陷阱及毒品法律知识缺失等方面进行毒品宣传教育。然而笔者对一些吸毒青少年的调研发现,许多青少年在吸毒前就已经对毒品的药理后果及其法律风险有一定的认识与经验,面对合成毒品吸食青年“这只是玩玩,没钱就不玩了”、海洛因吸食青年“三岁小孩都知道有害,还是会用啊”的毒品话语,需要重新反思当前毒品宣传教育话语的有效性与针对性。笔者认为,构建有效系统的学校毒品预防教育体系,需要结合毒品的发展形势,青少年的毒品话语以及毒品治理的潜在风险,以正视药物在青少年生活中的存在为基础,以培养青少年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为目标,以毒品导致的生活机会风险教育为契机,从而引导青少年有效地预防毒品的危害与毒品的使用。

(一)正视药物在青少年生活中的存在

当前毒品类型的不断增多和毒品市场的区域性流动,使得毒品市场的高度适应性成为禁毒形势判断的重要难题。一方面,毒品类型日益多样,未列入管控毒品不断增多。中国政府根据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将毒品分为传统毒品、合成毒品与新精神活性物质。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大都系由植物再加工而成。合成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类似于西方社会的“俱乐部毒品”或“舞会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则指性质上属于具有滥用潜力和成瘾性的新型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但又打着合法的外衣出现在毒品交易市场或社会上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考虑到毒品技术不断更新与药物化学合成的便捷性,导致所有药物被滥用的风险和监管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毒品市场存在高度的适应性。鉴于各国毒品管制的松紧差异,毒品产业会通过不断地转移毒品销售地点,延长某种毒品的市场寿命。一旦某类毒品在某个国家受到了压制,就会在其他国家兴起,因此毒品政策不完备的国家容易成为毒品流入地。而一国内部也存在着毒品市场更替的问题。各毒品之间的相关性是此消彼长,一种毒品被严格管制后市场就会减少,相对应地,另一种比较宽松管制的毒品市场就会出现增加。比如英国在1990年代中期,因为对大麻交易管理严厉,导致某些地区出现的“海洛因的第二波疫情”[9];中国在2006年普遍加大了对传统毒品吸毒成瘾人员的收戒力度,“发现一个收戒一个,复吸一个劳教一个”,在切实萎缩传统毒品消费市场的同时,也出现合成毒品使用的迅速增多。

由此可见,禁毒形势的复杂性使得试图控制与禁绝所有毒品使用的政策愿景开始变得不切合实际。许多国家意识到毒品使用日益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生活事实,与持续创造无毒社会的概念相比,它们开始寻求更为可行的务实方式管理毒品。它们把重点放在关注公共健康上,力求减少个体和社会滥用成本,而不是消除所有毒品使用本身。英国学者帕克甚至指出,非毒品使用者在未来统计上可能变成少数[10]。因此正视药物在青少年生活中的存在,“学会与精神药物使用一起生活”[11],变成学校毒品预防教育首先要去面对而不是逃避的问题。

(二)培养青少年健康积极的娱乐生活方式

当前我国围绕健康危害的学校毒品宣传教育,仍然是基于青少年对毒品一无所知的假定进行毒品预防教育的。然而一些学者研究发现,年轻人对非法毒品使用有丰富的知识,他们中间关于非法毒品使用概念变化发生了较大变化。近二十年来,非法药物使用的成瘾话语被部分抛弃,而毒品使用的娱乐性话语却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12][13]。英国学者帕克提出“消遣性药物使用正常化”(normalization of recreation drug use)的概念来解释为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服用精神类药物,指出俱乐部药物只是“休闲娱乐景观中的正常组成部分”[14]。针对我国合成毒品吸食人群的研究也发现,一些中国青年也把合成毒品使用看成是年轻人正常的娱乐选择[15][16][17]。

笔者认为,当前完全抹杀药物药理功能与青年娱乐诉求的宣传是不恰当的。事实上,许多药物确实存在药用功能,比如合成毒品作为一种精神类药物,首要的药物反应就是改变人的精神状态。会产生性爱、口腹之欲等各方面的快感[18],有人把安非他命(冰毒)称为“性帮浦”也有用来作为抗抑郁的药物。2014年下半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半年的百城禁毒会战,连续查获了一些演艺界明星的吸毒问题,也有部分原因是由于长时间不分昼夜工作的精力需要以及寻求药物致幻导致的灵感有关。关键在于怎么认识到滥用的危害以及寻找健康的娱乐替代品。考虑到毒品类型的多样化,有必要进行分类型、分程度的毒品危害宣传。如利兹大学的一个调查结论建议,谈论药品上瘾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每天的存在都涉及到了使用这样或那样的药品。一个很好的方法是,注明“海洛因上瘾”或“巴比妥酸盐中毒”,并将每一个毒品滥用者看成是他自己的特别问题[19]。当前我国的毒品宣传内容已经发生较大转变,抛弃过去单一模糊的鸦片类毒品成瘾话语,在强调毒品成瘾危害的同时,增加了合成毒品损害人体组织器官特别是大脑中枢神经的毒品知识,这有助于增加青少年对毒品危害的科学性认识。不过更有效地宣传应该是培养负责任有持续自控力的公民,培养年轻人健康的娱乐生活方式,“只有把公民作为负责任的人类,任何理智的和持久的控制都可以得到实现”[20]。

(三)加大毒品导致的生活机会风险教育

毒品危害的宣传对于青少年认清毒品的药理作用与滥用危害,有积极的作用。然而笔者对一些吸毒青少年的访谈发现,吸毒青年的毒品使用风险不在于吸毒行为产生的健康后果,而在于吸毒背后潜藏的违法风险及其对生活机会的影响。

从毒品的法律风险看,吸毒背后潜藏的违法风险较大。2007年我国戒毒体系的变革与2015年启动的社区戒毒康复“831”工程,体现了医学视角下减少危害的禁毒整治取向。然而由公安部口主导禁毒工作的做法,本身就意味着我国毒品管制仍然以威慑与惩罚为主。调查中发现,一方面,我国戒毒体系全程戒毒年限很长,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强制隔离戒毒1-3年,社区康复3年。不少吸毒青年宁愿选择少量贩毒也不愿意承认吸毒,通过刑事判处来逃避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面,动态管控系统和“倒勾执法”等戒毒管制手段的运用,制造选择性的犯罪格局,使得青少年很容易从偶然吸毒被推向生涯吸毒。虽然我国戒毒体系宣传表示,“主动戒毒的,原吸毒行为不受罚,鼓励吸毒人员自愿戒毒”。然而“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作为公安、医疗、药监信息共享的平台,增加了他们被反复盘查以及复吸重罚[21]的可能。

而毒品的违法风险以及带来的污名化影响,进一步剥夺了吸毒者的生活机会。有研究表明,反复吸毒并不仅仅是生理渴望或缺乏动机的结果,而是挫折和无法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获得位置和建立日常工作的直接后果[22]。当前吸毒人员的就业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很大困难。之前针对吸毒艺人遭到封杀、毒驾入刑等问题,引起全社会关于严惩需要还是违反禁毒法的广泛讨论。笔者认为还需要注意毒品治理方式带来的意外后果,尤其是对吸毒者生活机会的影响。比如许多开长途大巴司机会去吸毒,目的是为了提神开长途,谋生计。而简单粗暴的吊销驾照甚至毒驾入刑的结果反而挤压了他们的生存机会,把他们挤出劳动力市场。结果是,原本有正式职业的青年,恰恰因为使用毒品被公安查获的污名标签,导致他们失去工作。而这减少他们在合法世界守法的可能性,增加了他们越轨犯罪的风险机会。与此同时,当吸毒行为一旦与道德品行问题挂钩,意味着吸毒人员进一步受教育资格与就业机会大大降低。我国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参军等报考条件中均要求“具有良好的品行”,这使得贴有吸毒标签的青少年连竞争这些就业岗位的资格都没有。哪怕是一份低层次的就业职位比如收银员、保洁人员,也会因为吸毒史的影响而难以获得或都被轻易辞退。而且,由于教育水平较低以及吸毒的污名标签影响,吸毒青年难以在正规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相应地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很低。即使他们缴交医院保险及其他社会救济保障,也因为各地保险、医疗及社会救助法规范中对吸毒者的排除性规定而难以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险福利。

虽然我国《禁毒法》作出对吸毒人员不受歧视的规定,提出保护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除了给予戒毒人员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以外,将符合规定的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生活保障等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这些保障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上都难以得到落实。对吸毒者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吸毒的法律风险带来的污名化与生活机会的剥夺,使得他们难以获得与普通公民一样的社会权利与生存机会。比起毒品的健康危害,吸毒被捕带来的法律处罚与“吸毒者”的污名化标签,给自己带来污点,对生活产生不良影响。有了这个污点后,“以后出去怎么找工作”“怎么见人”是他们最担心的事。

当前通过流行的AR互联网技术,个人可以看到吸毒后脸部样貌的变化,然而高科技技术的宣传运用,仍然没有改变停留在毒品危害知识的传统宣传方式上。笔者认为,对青少年学生的毒品宣传教育应该突破毒品药理危害的强调,更应该明确告知吸毒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其对个人生活机会的剥夺,加大毒品导致的生活机会风险教育。应该让青少年认识到,吸毒是如何一步步侵入个人的生命历程,剥夺个人的生活机会,最终使个体远离主流社会、走上“过街老鼠”的悲惨命运。

 

注释:

 [1]吕爱玲.《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规划(2016-2018)》亮点解读[DB/OL].2015-08-31.中国警察网.

(http://www.nncc626.com/2015/08/31/c_128183200_2.htm).

 [2]王昊魁、杨敏.新发现35岁以下吸毒人员同比下降19%[N].光明日报,2017-03-28(6).

 [3]Duncan, L., & McCrystal, P. (2002). School exclusion and adolescent drug use in Northern Ireland: a problem being addressed?. Child Care in Practice,8(3), 176-186.

 [4]Buchanan, J. & Young, L. (2000). The war on drugs; A war on drug users’, in Drugs. education prevention & policy, 7 (4), pp. 409-422.

 [5]上海社科院.新型毒品滥用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应对策略[R].2007.

 [6]MacGregor, S. (2000). Editorial: The drugs-crime nexus. Drugs: Education, Prevention and Policy, 7(4), 311-316.

 [7]Harris, N. (2000). Education law: excluding the child. Education and the Law, 12(1), pp. 31–46.

 [8]Duncan, L., & McCrystal, P. (2002). School exclusion and adolescent drug use in Northern Ireland: a problem being addressed?. Child Care in Practice,8(3), 176-186.

 [9]MacDonald, R., & Marsh, J. (2002). Crossing the Rubicon: Youth transitions, poverty, drugs and social exclus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rug Policy, 13(1), 27-38.

 [10]Parker, H., Measham, F., & Aldridge, J. (1995). Drugs futures: Changing patterns of drug use amongst english youth. London: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drug dependence.

 [11]Young, J. (1971). The Drugtakers: The Social Meaning of Drug Use, London, Paladin. Beharrell, Paul, 18, 123-4.

 [12]Sanders, B. (Ed.). (2016). Drugs, clubs and young people: Sociological and public health perspectives. Routledge.

 [13]Caiata-Zufferey, M. (2012). From danger to risk: categorising and valuing recreational heroin and cocaine use. Health, Risk & Society 14(5): 427-443.

 [14]Parker, H., Measham, F., & Aldridge, J. (1995). Drugs futures: Changing patterns of drug use amongst english youth. London: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drug dependence, pp.25.

 [15]夏国美,杨秀石.毒品转向的文化透视[J].社会科学.2008(2):99-106.

 [16]韩丹. 流行文化视野中的吸食新型毒品行为研究——以南京市为例[J]. 青年研究,2008(3):43-49.

 [17]Lin, S. Z. & Zhang, Y. A. (2014). Risk control and rational recreation: A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synthetic drug use among young urbanites in Chin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rug Policy, 25(4), 769-775.

 [18][美]戴维·考特莱特. 上瘾五百年:瘾品与现代世界的形成[M].薛绚,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02.

 [19][英]理查德·达文波特-海因斯. 搜寻忘却的记忆:全球毒品500年[M].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

 [20]Young, J. (1971). The Drugtakers: The Social Meaning of Drug Use, London, Paladin. Beharrell, Paul, 18, 123-4.

 [21]按《戒毒条例》,当有证据表明个体有过吸毒史(有过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的记录)再次吸毒的,即认定成瘾者,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动员管控系统就会使社区戒毒与自愿戒毒的记录成为界定成瘾的指标之一。

 [22]Buchanan, J. (2004). Missing Links? Problem drug use and social exclusion.Probation Journal, 51(4), 387-397.

 

(本文原载于《禁毒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年12月出版,第81~88页)

>> 返回
在线调查
专家答疑更多
北京矫治戒毒  中国禁毒展览馆  626传媒 
国家禁毒示范教育基地 北京市禁毒教育基地影视中心
支持单位:强制治疗管理处 北京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 义务法律顾问: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 刘子华律师
©2014 626tv.com - 京ICP备13033354号-2 |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6174号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