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禁毒法》把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两种戒毒方式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这一变化被媒体解读为率先废除了劳动教养。由于吸毒人员是目前劳教对象的主体,因此《禁毒法》的这一变化也引起了劳教场所对其未来命运的紧张但实际上,《禁毒法》不但没有率先废除劳动教养,还迂回扩充了警察权,将传统劳教制度备受诟病之处予以合法化和进一步地发展,造成了劳教制度改革的潜在危机。化解这一危机的补救措施是强制隅离戒毒场所必须脱离公安或者司法行政体系,以此尽可能使强制隔离戒毒真正成为一种以“戒毒"为核心的医疗措施。这不仅可以最大很度地冲淡《禁毒法》扩充警察权的不合理性,甚至还可以将劳教制度改革的危机转化为废除劳教制度的契机。 {关键词〗《禁毒法》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
一、《綦毒法》率先废除了劳动教养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该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引人注目之处是,将原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强制戒毒与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这种自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颁布以来最重要的一种矫治吸毒者的措施,没有在《禁毒法》中出现。
在《禁毒法》通过的同一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南方都市报》记者向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滕炜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在《禁毒法》中没有发现关于劳教的规定,在以往的法律中发现多次吸毒人员可以进行劳教,现在是不是对吸毒的人不采用劳教的制度了?" 滕炜做了如下的回答:“现在《禁毒法》把过去的强制性戒毒的体制做了改革,按过去的戒毒体制是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如果再复吸了可以劳教戒毒。现在根据实践经验,为了整合戒毒资源,也是提高戒毒的效果,把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这样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戒毒了。"这一回答立即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同日,
《南方都市报》网站“南都网"随即报道了“《禁毒法》率先废除劳动教养"消息,称“今天刚刚通过的《禁毒法》,决定对吸毒者不再实行劳动教养制度。这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首次在立法上有了体现。" 0次日,《南方都市报》又以醒目的标题报道了“《禁毒法》率先取消劳动教养"的消息,再次强调:“昨天刚刚通过的《禁毒法》,取消了劳动教养戒毒措施。这是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10多年以来,首次在立法上有了体现。吣紧接着,各大媒体也纷纷做出了《禁毒法》率先废除劳动教养的报道。
在理论界尚未来得及对《禁毒法》的这一显著变化做出反应的时候,劳教场所已经开始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紧张。《禁毒法》获得通过的消息刚刚发布,一些网站上即出现了主要由劳教场所干警参与的关于劳教场所未来命运的讨论与争议。其中尤以新浪网新浪论坛“国是论衡"上名为“《禁毒法》取消了劳动教养,劳教所何去何从?"的帖子最具代表性。这一帖子在“论题原由"中从一名劳教工作民警的立场将《禁毒法》可能对劳教制度命运的影响作了这样的估计:“现有劳教场所的劳教人员约2/3为吸毒型劳教人员,《禁毒法》颁布实施后,劳教所面临来源枯竭的问题,大量的基础设施、司法资源面临闲置的境地,如何继续发挥这些设施、资源的作用,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服务,值得广大民警和主管部门超前思考应对,以避免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禁毒法》果真率先废除了劳动教养吗?《禁毒法》中没有出现劳动教养的字样,就认为《禁毒法》废除了劳动教养,这种逻辑推论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先行修订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m5)及《禁毒法》均充分考虑到了正在进行的劳动教养改良,0尤其是已经被列入人大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可能对劳动教养名称的修改,因此均为劳动教养的继续存在预留了空间,并且均使用了“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新提法替代了劳动教养的名称。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 条规定:“有本法第67条、第条、第70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禁毒法》第50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及适用指南》对《禁毒法》第50条作了这样的解释: “这里所规定的•强制性教育措施',主要是指目前实行的劳动教养。本法之所以使用•强制性教育措施'这一名称,是因为劳动教养的立法研究工作正在进行,无论劳动教养措施的名称是否会改变,其性质是强制性教育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提到劳动教养时也使用了强制性教育措施'这一名称。"
《禁毒法》第条关于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规定,不可能是指吸毒人员因为吸毒成意而被劳动教养的情形。因为,立法机关己经明确指出了将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的立法意图一除非这是《禁毒法》的立法疏漏。这意味着,第条是针对吸毒成瘾人员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处以劳动教养的情况,因为只有这样才会发生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戒毒治疗的情形。由此可见,尽管《禁毒法》在字面上取消了劳教戒毒,但是绝没有取消劳动教养。
因为《禁毒法》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由此得出《禁毒法》实际废
除了劳动教养的结论,这也是难以成立的。因为《禁毒法》第41条第2款又留下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的悬念。这意味着对现行劳教制度并没有正面冲击,而是换汤不换药,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置于劳动教养场所,或者将劳动教养场所改名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可能。而且,由于这样一种方案将原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戒毒也纳人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对象,因而实际上还将会大大增加劳动教养场所的收押人员数量,为劳教制度的发展提供难得的扩大发展的机会,这更不是废除劳教制度了。
《禁毒法》将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也根本不具有废除劳动教养的立法目的,而是基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的考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曾对此作了明确地说明:“考虑到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现行3个月至6个月的强制戒毒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对大多数复吸人员仍要进行3年左右的劳教戒毒。建议统筹整合国家戒毒资源,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隔离戒毒体制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研究认为,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应对现行的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体制进行改革。但是,这项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确定具体方案,有步骤地推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规定的•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8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1年至3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条);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对于《禁毒法》这种被误读的可能,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滕炜先生也可能预见到了,因此曾经一再表示“这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没有直接的联系"。@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禁毒法》对于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的整合几乎可称为一种意外的结果。因为,公安部以国家禁毒委名义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后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禁毒法》草案最初仅仅是把强制戒毒改称“隔离戒毒",将劳教戒毒改称“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只是在人大常委会对《禁毒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由于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质疑和建议,才将两者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
由此可见,目前媒体对于《禁毒法》率先废除劳动教养的报道,基本上可以称为一厢情的误读,而劳教场所干警关于“《禁毒法》取消了劳动教养,劳教所何去何从?"的担心,也基本上是一种误读。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劳教场所已经平安地迎来了《禁毒法》的正式施行。耐人寻味的是,国务院并没有能够赶在6月1日《禁毒法》正式实施以前明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基本问题,但不少地方省市劳教场所和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则已经迫不及待地各自挂起了“ × ×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