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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社会工作的产生与发展
2017/7/21 10:33:11   来源:一线希望   

对于吸毒问题的分析,不同人基于价值观的差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对吸毒者的定位主要有四种,即心灵上的犯罪者、法律上的违法者、医学上的病人及社会工作意义上的有需要者,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禁毒工作模式:

1、心理的犯罪者——道德模式

神职人员认为,吸毒问题是严重的心灵犯罪,吸毒人员应对吸毒行为的成因和后果负责,因为吸毒行为会贻害社会。只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才可解决吸毒问题。

2、违法者——补偿模式

支持这种模式的人大多是公安、司法等执法人员,他们认为吸毒人员毋须为吸毒行为的成因负责,因为这是“社会的错”,但是吸毒人员要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所以认为吸毒人员需要为其错误的行为付出代价,为社会的损失做出补偿,补偿的代价就是被法律惩处。

3、病人——医疗模式

医护人员从科学角度界定吸毒行为是“慢性复发性脑部疾病”, 吸毒人员是病人。吸毒人员不用对吸毒行为的成因和后果负责,认为吸毒行为就像传染病一样, 染上以后,只要针对相应的毒品,帮助其断瘾, 治好病症, 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4、有需要的人群——社工模式

在对吸毒者与吸毒行为的认识上,社会工作者相信吸毒行为源于未获满足的心理需求和未能调适的精神压力,认为吸毒行为是个体与社会环境互动失调的结果,这其中既有个体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以及互动系统的原因,吸毒者不仅是身心受损的病人,更是社会功能的失调者。社会工作强调以专业化的服务改善吸毒者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通过跨专业和跨团队的合作,满足他们的需求,提高吸毒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社会功能的全面恢复。

这四种对吸毒行为成因的不同分析,以及对吸毒人员不同的地位,影响人们对吸毒者的看法。例如神职人员将吸毒人员看成是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具有明显的道德意味;执法人员将其视为“违法者”具有明显的法律意味;“病人”“有需要的人” 则更具中性意味。对吸毒人员的不同定位,也影响到相应的治疗康复策略。例如,道德模式的支持者则认为透过心灵的洗礼,宗教禁毒,可以让吸毒者戒除毒瘾,重新做人;补偿模式的支持者将吸毒者定位为“违法者”的人,就会赞成用强制方式来进行治疗和康复;医护人员则倾向于采用“医疗模式”,运用药物和精神治疗, 使吸毒者戒除毒瘾, 消除病症。而社会工作者主张的开明模式,侧重找出吸毒者的社交和心理等需要,通过辅导和家人支持,让吸毒人员戒掉毒瘾。

在我国的禁毒工作中,对吸毒人员的态度有一个转变的过程,即从过去单纯认为他们是“违法者”(补偿模式)到现在认为他们既是“违法者”(补偿模式)又是“病人”(医疗模式),但是离社工支持的“有需要的人”(开明模式)还有一定距离。

在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之前,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公安机关主管的强制戒毒、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劳教戒毒和卫生医疗机构开设的自愿戒毒的戒毒模式。这三种戒毒模式各有所长,但是又各自为政,并存在明显的误区。强制戒毒的院舍化管理方式,将吸毒人员关在封闭的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所强行戒毒,不能过上“正常化”的生活,这就涉及到司法合理性问题和人权等潜在问题。同时,要么注重司法强制,要么强调医学介入,这种简单的思路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吸毒的内在复杂性,影响了戒毒的效果。当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后,因缺乏管控教育,导致“屡戒屡吸、屡吸屡戒”的恶性循环。由于吸毒人员不仅面临着生理、心理成瘾的问题,还面临着诸如社会认知、家庭接纳、社会支持等复杂而多元化的问题,因此,通过严厉性处罚、补救性管理与经验性帮教,或者只靠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并不能解决问题。2008年以来,结合国外经验以及国内的实际情形,采用多模式、多层次、多方法、多渠道戒毒模式,应该是目前戒毒工作现实选择。其中,社会工作的介入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国内外的经验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文:云南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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