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治疗可以替代刑罚---控药条约中所提倡一种大众疗法。
一、以药物治疗替代刑事司法制裁--国际禁毒公约所提倡的公共健康路径
国际禁毒公约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确保公民健康不会因为用药危险受到威胁。为了保护公民尤其是敏感人群,防止他们出现药物依赖和药物引发的功能障碍,防止由此引发的进一步危及个人社会发展机遇和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公约要求各国政府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严格限制在医疗和科研领域。
为此,1961年公约第38条规定指出:“各方应对相关人员在药物滥用的预防以及早期发现、治疗、教育、护理、重新融入社会等方面给予特别重视并采取一切可用的措施”,该条规定强调了健康和社会干预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联合国1988年公约的14条第4款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贩运做出规定:“…成员国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减少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以减少毒品对人类的危害,并消除非法贩运的经济诱因”。公约该章节的重点是减少人们因吸毒导致的健康问题和社会后果而引发的痛苦,并且打击犯罪组织的非法所得。
根据1988年公约规定,非法持有、种植和购买毒品行为都属于刑事犯罪。但是,为了贯彻健康导向治疗理念,1961年麻醉品专门公约1961(36b号)规定:“吸毒者应当在接受治疗、教育、护理、康复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等一系列措施。按此方法,国际麻醉品管制局2007 (EN/INCB/2007/1)的报告里,讨论比例原则时着重指出“犯罪若涉及非法持有、购买或种植非法毒品,这些措施完全可作为定罪和处罚的替代办法”。
对于使用非法药物和药物依赖,国际公约鼓励采用以健康为导向的方法,而非单纯依靠刑罚。对于非依赖的药物滥用者,健康导向的措施包括:提供教育、提供准确有利的信息、提供简要动机和行为辅导、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给予帮助、减少孤立和排斥。对于药物依赖者还可以包含更深入的社会支持和特定药物治疗、心理社会治疗以及护理。
根据国际禁毒公约,治疗、康复、重新融入社会、护理应当被视为代替刑罚的方法。应当鼓励存在药物滥用问题的毒品犯罪的犯罪人参与治疗,并以此来替代刑事司法制裁。
尽管这种干预借助了刑事司法体制的强制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治疗必须是强制性的,也不涉及剥夺个人自由问题。个人依旧可以选择接受治疗或者直面牢狱之灾或其他行政处罚。
以治疗作为刑罚的替代措施乃是社会向吸毒者和吸毒成瘾者提供一次机会,来接受某种形式的帮助。它通常包含教育、保健、治疗和康复等对策选项,并且不会在没有得到病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治疗。这种方法给予患者的压力与被迫接受治疗和对于治疗方法无权进行选择的治疗存在很大差异。
公约中将代替方法描述为教育和临床干预。这些代替刑罚的措施保障了毒品和药物依赖患者拒绝治疗的权利,从而在社区减少毒品犯罪的愿望和因药物使用紊乱而接受治疗个人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二、作为代替刑罚治疗方法的科学案例
从制裁导向朝着健康导向的转变与国际禁毒公约的立场是一致的。科学研究也为这一转变提供大量依据证明了这一点一致:流行病学和其他科学证据表明,有害和依赖性药物使用往往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不利影响。(Hawkins,1992,Kreek,2005, Sinha,2008)。除此以外,临床和神经生物学研究,表明药物依赖是一种慢性的、多因素的疾病,它会影响大脑功能,从而使戒毒很难在短期内实现。(Carter 2009,Goldstein 2009,WHO 2004)。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健康导向的方法在减少非法药物使用和降低社会危害的方面是卓有成效的。(Chandler 2009 Gerstein and Harwood 1990)
新的研究结果表明,药物依赖的发病机理受到许多因素影响。其中包括一些因素机会既会增加人们尝试毒品的倾向性也会增加他们使用毒品后成瘾的倾向性。(Volkow and Li 2005)。这些因素包括:长期处于社会劣势和个体劣势、遗传因素导致的气质和性格(Dick 2006, Merikangas et al., 2009)、产前问题、儿童时期不良经历、缺乏教育、亲情缺乏和被社会孤立、精神障碍等等(Fergusson et al., 2008,Zucker et al.,2008 )。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会从心理-生物层面上产生物质使用障碍。此外,有很大比例的药物依赖者开始并持续使用毒品是为了应对生活中的诸多不顺,如遭受暴力和虐待、遭受极端贫困和社会排斥、遭受饥饿和超负荷工作等等。(Khantzian, 1985)。
药物依赖乃是一种健康紊乱症状,是那些原本生理心理状况脆弱的人在使用药物后导致的。对于药物依赖的这种认识说明对药物依赖者进行惩罚并不妥当。(Chandler et al., 2009,Dackis and O’Brien, 2005, McLellan et al., 2000)。事实上,那些在童年或青春期有过不愉快经历的个体本身就已经受到了“惩罚”,入狱对于他们的康复会产生反作用,因为他们原本在心理和神经上就已经十分脆弱。(Neale and Saville, 2004)
穷人与富人相比更容易实施犯罪,也更容易被投入监狱。而一旦有了前科,就业机会受到限制。在狱中服刑时间也导致他们白白浪费了人生最宝贵时光,这进一步降低了他们过上稳定持续生活的可能性。
事实上,被囚禁在狱中或被关押在强制戒毒中心的房间中往往使吸毒者和吸毒成瘾者已经不堪的生活雪上加霜,尤其是那些年轻和脆弱的人群更是如此。(Jurgens and Betteridge, 2005)监狱环境还会导致犯罪习性交叉感染,服刑人员在监狱里会受到接触到更年长的犯罪分子、黑帮和其他犯罪集团。监狱的耻辱效应还会加深犯罪人身份认知。监狱还会加剧社会排斥、导致健康恶化、导致社会技能丧失。作为监禁替代方法,在社区中实行(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诸如社会心理辅助的药物治疗,对于阿片类药物依赖,这种做法在减少与毒品相关犯罪方面要比监禁更加行之有效。(Chandler et al., 2009)
很多国家的监狱中有着大量的(甚至大多数是)吸毒者,但他们的监狱系统缺乏适当的治疗和康复方案,包括对大部分毒品依赖者的并发性精神障碍进行治疗的方案(Baillargeon et al., 2009, WHO, 2005 a)。此外,罪犯在拘禁期间对酒精和处方药滥用经历常常被忽略。证据显示,毒品依赖者在出狱后重新吸毒、吸毒过量和再犯罪的几率很高。(Dolan et al., 2005, Ramsay, 2003)
此外,监狱和其他封闭的环境中的吸毒成瘾者比例往往更高。(Oliemeulen et al., 2007)因此感染艾滋病毒和肺结核的人员比例也很高。(UNCHR, 1996, WHO, 1993, UNDOC, 2006)
由于人们在监狱中会持续注射毒品并从事传播艾滋病病毒和肝炎的高危活动,所以监狱环境极有利于艾滋病病毒传播。(Gore et al., 1995, Jurgens and Betteridge, 2005)过度拥挤的监狱环境会增加肺结核传播的风险很大,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来说,入狱之前和出狱之后艾滋病毒治疗缺乏连续性,这会导致病毒抗药菌株的进化。
大量证据显示,有效的药物依赖治疗提供临床干预(住院或门诊)作为一种替代刑罚的方法,会提高痊愈的可能性并减少犯罪和刑事司法成本。(Koeter and Bakker, 2007, McSweeney et al., 2007, Uchtenhagen et al., 2008)相比于刑罚的效果,这对于吸毒者和社区都是极大地改善。应当考虑在所有相关涉毒犯罪中采用这种办法。
三、治疗中劝说的形式
自愿治疗(无需接受刑事司法制裁)
所有自愿治疗或多或少都包含一定的压力和劝说的意味。在有些情况下,非正式的社会压力或来自家人和朋友压力可能会使治疗持续。(Wild, 2006)这种压力既可以是通过语言鼓励促使其寻求治疗,也可以是采用消极结果来进行威慑,如分居、离婚或取消经济来源。(Marlowe et al., 1996, Stevens et al., 2006)
外联小组和其他治疗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也积极开展行动,与尚未治疗的药物依赖者进行接触,以鼓励他们接受治疗。行为干预包含一定程度上的说服,可以在病人自身形成强烈的减少或停止使用药物的意愿之前帮助他们对的行为做出初步的改变。(例如奖励积极的行为)。
在治疗机构中,应急管理方法包括对积极配合治疗行为进行奖励,其中包括现金、代金券或允许更多患者携带美沙酮或丁丙诺啡(毒品替代药物)回家使用。
对于具有严重药物依赖的患者,更大的社会压力可能有效地鼓励依赖药物的个人进入或继续接受治疗。包括以明确的不良后果作为威胁,例如没收驾照(对于不能安全驾驶的人),剥夺其对子女的监护权(对因吸毒而无法对子女履行应尽义务的人),失去就业机会(对因吸毒而不能工作的人)或丧失社会福利金(对无法达到接受福利金期望条件的人)。
四、提交刑事司法系统接受治疗:吸毒者和吸毒成瘾者的监禁替代办法
尽管国际禁毒公约对非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使用予以明文禁止,但各国间惩罚的力度相差甚远(EMCDDA,2009)。所有国家都会严厉惩罚贩卖大量毒品和暴力毒品犯罪行为。然而,在如何惩治吸毒和个人使用毒品方面仍有较大不同。一些国家中,个人若以非医疗用途而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将被处以监禁。而在另外一些国家,个人使用则不属于刑事犯罪或不接受刑事制裁。在一些司法管辖区,法律制度将药物依赖视为相关毒品犯罪的一个从轻情节,吸毒成瘾者的量刑可能会较常人更轻,尤其是在他们准备接受治疗的情况下。
那些对个人持有毒品量刑较重的国家往往拥有大量狱中吸毒人群,也给监狱人口群体其实给社会相应的造成极大损害。与那些不对个人持有和使用毒品进行严厉惩罚的国家相比,严刑峻法似乎并没有对群体中的毒品使用产生威慑效果。(Reuter and Stevens, 2007)
教育、药物依赖治疗、护理、康复和重返社会可能是一种有效的刑罚替代方法(也就是替代监禁的其他方法,详见UNDOC, 2007的全面概述),治疗已被证明比监禁更能减少与毒品相关犯罪行为。(Gerstein and Harwood, 1990,Guydish et al., 2001)理想情况下,所有需要治疗的人都可以接受或者请求治疗。然而,因为成本过高、治疗资源有限并非所有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者都能够获得治疗。在一些国家,刑事司法预算包括为被指控或被定罪的吸毒者或相关犯罪嫌疑人购买药物治疗,因为这是一种比监禁成本更低、更为有效的预防犯罪手段。在面临指控或因吸毒关罪行而定罪时,如果可以选择社区中负担得起的、人道的和有效的替代刑罚治疗方法,许多依赖药物的人往往会自愿选择治疗。(van Ooyen, 2008)
以下部分概述了作为刑事司法制裁的替代方法是如何做到最有效和最人道的。
五、刑事司法系统提交治疗的良好实践
有证据表明,法律要求的教育、治疗和护理都可成为对吸毒者监禁或强制住所拘留的有效替代方法。这可适用于那些未被禁毒公约列为毒品犯罪但是依然受到吸毒或药物依赖影响的犯罪的刑罚替代方法。不过,提供这种治疗的前提是不能侵犯吸毒者的权利,应允许他们决定是否愿意参与治疗,并自主选择他们接受的治疗方式。(Porter et al., 1986)来自法律的压力可以鼓励有关人员参与治疗,但仍然应当将是否接受治疗的权利留给个人。
应逐步恢复参与治疗的机会,这有利于改善人际关系和社区参与情况,增加社会凝聚力并建立治疗同伴群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将治疗作为一种替代刑罚的措施,不会激起犯罪人的对立情绪,反而提供了一次改变的机会。如此,则犯罪人在授权治疗中的内在动力也将进一步发展。治疗疗效不一定会受到方法影响,还可以像自愿治疗一样有效。(Burke and Gregoire, 2007)
理想情况下,循证治疗在社区作为一种替代刑事司法制裁的方法,应包括临床和社会干预(包括心理和药理),它是通过医疗保健系统主导下的多专业团队提供人员而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
1.吸毒者或依赖药物的个人面临刑事司法制裁,如果同意接受治疗,可随时放弃治疗(尽管当时是对原毒品犯罪进行刑事司法制裁)。
2. 治疗应接受科学和实证临床治疗指南的指导。如果依据不足,新的方法应当接受严格评估。(UK Drug Policy Commission,2008)
3. 治疗的提供应当人性化,并符合健康保护伦理标准的原则一致,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和尊严。
4. 患者应被告知治疗方案可供选项及其风险和益处。
5. 即使患者是受到强制命令进入治疗的,项目也应当在患者和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同盟联盟关系。(而非制造对立,译者加注)
6. 治疗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裁的替代方法,其法律程序应当与该国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包括那些保护患者的公民自由的法律。
7. 个人的权利受到“正当程序”和国家官方司法系统监督的透明程序的保护。
8.没有被发现犯罪的人不应该受到不当法律制裁(即不能超过涉嫌或被控犯有任何其他罪行的人)
9. 面临刑事司法制裁的人要充分了解作为替代供选择的治疗方案。他们还应被告知对他们的刑事诉讼选择治疗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他们在治疗中的期望值,以及他们在治疗方面的进展将如何影响刑事司法制裁。
10.刑事司法系统应当提供治疗,必要时承担治疗费用。
11.面临刑事司法制裁的人不会因为接受治疗而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制裁。服从治疗的人只要治疗对他们有益,即使没有完全成功也应当保持治疗。
12.吸毒成瘾的犯罪人有权拒绝作为刑事司法制裁替代方法的治疗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司法制裁程度也不应比没有选择治疗的人或没有服用毒品的人更严重。
13.接受治疗犯罪人的信息保密,与其他病人一样受到同等保护。例如,病人可以与法院达成协议,同意将他们的治疗信息透露给法庭。法院必须被告知病人的对于治疗方法配合程度,在病人缺乏配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代替治疗。
14. 虽然治疗乃是刑事司法制裁的替代方法,但治疗方案应采取同情和支持的方法,使其符合提供治疗者的角色,避免成为惩罚的执行者,治疗不应该是法外处罚。
15.紧急社会支持如食物、住所、卫生措施和衣服等基本需求是以社区为基础的治疗方法所需要。基本社会支持如提供庇护、减轻贫困也是与药物依赖者进行保持联系的必要措施。可持续生计干预措施也是必要的,例如提供职业技能或选择性的教育、获得创收、小额信贷和职业咨询。
六、强制治疗:无拒绝权利的治疗
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的药物依赖者可能出于对刑事司法制裁的恐惧而寻求治疗。对于少数毒品依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该吸毒者或为了保护社区可以对其进行短期强制治疗。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对未经同意就给强制治疗的伦理层存在巨大争议,也可能违反部分联合国公约,如《残疾人权利公约》。无论何种情况,此类干预不应超过具体规定的天数,而且应当接受严格的法律监督。
短期强制拘留或急救治疗
对急性中毒或其他严重药物感染者的急性短期强制治疗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吸毒者无法照顾自己,并对自身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这种情况与治疗急性精神疾病等紧急情况类似,如精神分裂症实际上也应遵循同样的原则。大多数国家也有法律规定:警察逮捕(然后在夜间拘留或直到毒性消退),或逮捕并运送到处理机构(如医院)或未经急救医疗机构同意而进行治疗。
这些病人有严重的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危险,要么拒绝治疗,要么就不配合。在这种情况下,未经病人同意,将其提交接受强制性治疗是有其道理的,可以保护个人健康和社会安全避免导致严重后果。如果有效的治疗用于阻止高危行为和对自己或他人的侵犯,暂时中止自治有助于重新确立病人的人身自由权。这些情况的目的是治疗急性医疗或安全急症,而不是长期治疗药物依赖。一旦紧急情况得到避免,就必须停止强制干预。在实施这种强制措施时,应当有透明和严谨的司法程序,并应评估提供强制性临床干预的有效性。
这类治疗的最常见的应用是短期的(即几个小时,最多几天)对酒精或药物中毒强制住院,鸦片类药物过量或治疗伴发精神障碍的急性症状(如药物性精神病、自杀意念)。
在明确界定的特殊情况下未经病人知情同意而进行的治疗,必须遵循与精神卫生紧急情况相同的标准。((WHO, 2005)
例如应该是:
•需要至少两名合格的保健专业人员进行临床诊断并认定治疗是必要的。
•对强制治疗规定明确时间限期(个人具有自主性,决定自己的安定状态最多几天)。
•还包括任何持续必要的司法审查,包括上诉的权利。
•进行医学上适当的、针对个体所规定的计划,并定期评估,确保符合国际上的有证据证明的最佳实践和道德标准。
未经同意的长期治疗
许多国家无需经过病人同意就可以进行针对药物依赖的长期住院治疗,这实际上是一种较低警戒的监禁。
与传统监禁或以社区为基础的自愿药物治疗相比,这种治疗方法的证据是缺乏的。它既昂贵又不划算,既不利于个人也不利于社区。它不属于监禁的替代措施,因为它本身就是监禁的一种形式。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措施成为无偿劳动、强制劳动、羞辱和惩罚的法外处罚。
也有人认为,未经病人同意而使用的任何长期药物治疗都违反了国际人权协议和医学道德标准。(UNDOC and WHO, 2008)
有了充足的自愿治疗资源,从刑事司法系统得到适当的转诊治疗和社区动员后,剩下的需要采用这种强制/非自愿治疗形式情况应该逐步减少直到彻底废止。
七、专门毒品法庭与传统刑事司法体制的对比
针对毒品罪犯出入刑事司法系统而不治疗潜在毒品的问题越来越多,一些国家的司法系统通过毒品法庭,将罪犯从监禁中转移到有监督的药物治疗中。(UNDOC and WHO, 2007)作为一种替代刑事司法制裁的方法,这种形式的治疗被认为是有效的。(Prendergast et al., 2008) 23项方案评估结果证实,毒品法庭大大减少了吸毒和犯罪,并节省了资金。
五个“荟萃分析”中最严格和保守的科学估计都得出结论,毒品法庭减少犯罪的比率较监禁高35%。此外,毒品法庭在避免刑事司法犯罪方面每花1美元,可以有2.21~3.36 美元的收益。该社区节省了多达12美元(每1美元),用于减少急诊室探视和其他医疗护理、寄养和受害损失,例如财产损失 。
专门处理与毒品有关的罪行的毒品法庭是促进治疗作为刑事司法制裁替代的一种途径。同样的原理也可以应用于没有建立专门毒品法庭的一般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