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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毒品法庭述评
2017/7/29 11:10:56   来源:禁毒法治研究   


澳大利亚毒品法庭述评

【本文为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本文为全文缩略版。】

作者

宋铃珍:女,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届毕业生。

 

指导教师

金翼翔:男,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禁毒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禁毒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一、澳大利亚毒品法庭背景目的

毒品滥用问题在澳大利亚日趋严峻,然而长期以来,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对于解决与吸毒相关犯罪问题的效果并不显著,单纯采取监禁等刑罚措施并不能遏制毒品滥用与再犯问题的频繁发生,而仅仅由医疗机构提供治疗手段也无法解决吸毒成瘾的隐患。故研究人员将目光转移到两者的联系上,尝试将惩罚性措施与毒品治疗相结合,由此,司法转处和毒品法庭顺势而生,将符合资格的违法者从正式的法庭程序和监禁转移到治疗方案中,由一个多学科、跨专业的协作小组,对吸毒成瘾者进行毒品康复治疗并加强监督,最大程度解决药物依赖问题,促使罪犯重返社会,对减少再犯罪的社会和经济成本方面产生切实的影响。

毒品法庭是问题解决型法庭的一种,旨在对产生毒品依赖的罪犯进行定罪量刑、尿液检测和司法监督,并为罪犯提供适合的治疗方案和社区支持,培养罪犯生存技能,最大程度减少毒品依赖性或使其彻底戒毒,最终使毒品法庭参与者重新融入社会,减轻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从而保护社会。和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中监禁刑一类的惩罚性制裁相比,毒品法庭不仅可以缓解案件负担,降低相关监禁成本,还能防止监狱内罪犯的交叉感染,降低再犯罪率。

二、澳大利亚毒品法庭理论依据

(一)医疗模式司法理念

毒品法庭是医疗模式司法理念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个例子。从广义上讲,医疗模式司法理念是“法律作为治疗机构的研究”,探究如何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从而减轻因法律产生的对心理健康治疗的抵触,并利用法律权威来使其积极配合治疗。

犯罪行为可能是由一系列社会、经济、身体和心理因素造成,基于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在罪犯康复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观念,毒品法庭将刑事司法制度的作用从对抗转向问题解决,使个人积极参与到适合的治疗方案中,以此来解决导致其犯罪的深层问题。毒品法庭是与医疗模式司法理念联系最为密切的毒品转介计划,利用法律的权威,根据罪行的严重性,适当地以“治疗”的方法来处理罪犯,改变当事人的吸毒行为,提供持续的监督和检测,从而解决复杂的诉讼问题,降低对社区的伤害风险。此外,还有一个更强调跨部门的团队合作方法,通过法庭代理人之间、法庭与外部治疗提供者之间的合作,为个人提供适当的案件管理和咨询服务等帮助。

(二)危害最小化

 《2016年至2025年国家毒品战略》中描述了危害最小化方法,主要为减少供应、减少需求、减少危害。这意味着罪犯并不需要做到完全不使用药物,而是要尽量减少药物对自己的健康、对他人以及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澳大利亚长期以危害最小化方法处理酒精、烟草和其他药物问题,以减少或防止由此产生的有害影响,毒品法庭则是减少危害策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一般按照逮捕、起诉、定罪、量刑、服刑的顺序对罪犯进行处置,而毒品法庭则是将罪犯从传统刑事司法体系中转移出来,通过参加治疗而免于起诉。一方面参加毒品法庭可以避免传统刑事司法体制的弊端,如罪犯被贴上负面的标签;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传统刑事司法体制的压力,缓解案件负担,降低相关监禁费用等。更为重要的是,毒品法庭为需要特殊个人服务的罪犯提供合适的治疗方案,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三)司法转处

专门将毒品犯罪分子从刑事司法体系中转移处置的举措并不新鲜。例如,早在1984年南澳大利亚州就提出了毒品转介评估和援助小组计划,以便对持有或使用大麻的罪犯进行庭前评估和治疗,并允许罪犯现场缴付罚款避免起诉。而在西澳,1988年成立的法院转移处已经在为确定存在毒品问题的人提供治疗,并将其作为法庭保释的条件之一。

目前司法转移处置可以分为:以警方为基础的转移处置、以检方为基础的转移处置、以法院为基础的转移处置。毒品法庭以法院为基础,主要依靠国家的资助在各司法管辖区内独立运作。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即使没有澳大利亚政府的行政指导,大多数州也逐渐为成年人设立了某种形式的毒品法庭,有些州甚至也为少年犯提供了类似的方案。

三、澳大利亚毒品法庭运行机制

毒品法庭在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南澳、维多利亚、西澳等地区均有设立,其形式会因为司法管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主要目的都是对吸食毒品的人员进行转移处置,将其从传统的监禁中转移至各种戒毒治疗方案里。运行机制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审查评估资格

对于目前正在运行的澳大利亚毒品法庭,违法者首先须符合以下资格标准:

1.吸毒成瘾或所犯罪行与吸毒成瘾有关;

2.对指控的罪行认罪;

3.生活在特定地区,一般指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4.同意参加毒品法庭,并有意愿解决他们的毒品依赖问题;

而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则排除参与资格:

    1.有超过12个月的监禁史或正在服监禁刑;

    2.是性犯罪或暴力性犯罪;

    3.参与贩毒或其他严重的毒品犯罪;

    4.有严重的犯罪史。

满足上述标准后还要对罪犯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家庭和社会关系、教育和就业状况、申请人是否愿意并且适合治疗、毒品使用情况和是否有精神障碍,以及哪种治疗方式最能满足申请人的需求等。每完成一项评估后都需编制一份报告,作为法官正式确定罪犯资格时的参考。初步评估具有双重作用,首先,确定毒品法庭成员资格并从中获取参与者信息,用于他们将来的案件管理;第二,初步评估阶段也是罪犯深入了解毒品法庭程序的时期。在这个阶段,告知他们毒品法庭方案的各种要求,做好心理准备,最大限度地降低罪犯吸毒和犯罪的潜在威胁。

(二)提供治疗计划

每个州根据本州的经济能力、社会环境,以及毒品法庭参与者复杂多样的需求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治疗计划。但根据联合国管理毒品依赖罪犯的若干原则,主要做法如下:

1.和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中将吸毒治疗置于边缘位置的做法不同,联合国将其置于干预的中心位置;

2.对参与者群体进行干预,维持家庭联系和社会联系的纽带,参与者可以参加就业,接受教育和技能培训;

3.分配责任,确保符合刑事司法制度的干预措施(如尿液测试),保证法官有权迅速对违规行为作出反应;

4.密切监督参与者,并采取一定的积极措施奖励遵守者(如避免再次监禁),

以及承担不遵守的不利后果(通过一系列不断升级的制裁如延长监禁期)。

方案通常分阶段进行,完成前一阶段目标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第一阶段重点在于戒毒治疗,第二阶段巩固并学习一些生活技能,第三阶段旨在重返社会并帮助参与者就业。完成这三个阶段通常需要12个月,若参与者未能遵守方案的要求而导致方案终止,则案件将退回传统司法程序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若参与者成功完成方案,可以做到即使没有法院的强制和监督,也能继续保持不涉及毒品等相关犯罪行为,则可以避免监禁。

(三)加强多方协作

为使毒品法庭预期目标能更好地完成,还需加强多方合作。除了毒品法庭法官有责任对方案的参与者进行监督以外,另外还要有一个由案件主管、临床顾问、警察和法律援助律师组成的多学科小组,共同达成治疗目标。案件主管是社区矫正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就罪犯管理、犯罪行为、遵守指令、药物使用等事宜向毒品法庭提供参考意见,并协助参与者进行毒品康复治疗的日常管理。由具有药物治疗背景的法庭员工担任临床顾问,提供专家意见并制定治疗计划以解决药物使用及其相关问题。而法律援助律师有义务向参与者提供与其方案有关的任何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

除此之外,还需改进刑事司法机构,加强药物治疗提供者与其他社区卫生机构的协调合作,为罪犯提供适当的转介或治疗。同时,与关键治疗提供者(如全科医生、心理健康护士、精神科医师、药剂师等)建立正式的合作关系。最后,设立社区联络员来协助促进罪犯参与社区活动,并将毒品法庭与其他社区服务机构和团体(如教堂,俱乐部)联系起来。

(四)强化监督机制

正式的监督机制主要可分为三个领域:1.尿液检测——检测罪犯是否吸食毒品;2.刑事犯罪监督——确保不会产生新的犯罪;3.方案参与——监督每个方案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效果。

其中尿液检测是毒品法庭程序的重要部分,根据《2000年毒品康复(法院转移)法》,参与者需定期向毒品法庭报告尿检结果。一般第一阶段每周两到三次,第二阶段每周一次,第三阶段每两周一次。此外,罪犯还需定期参加毒品法庭会议,报告方案进度,法庭的强制性有利于参与者在治疗的初始阶段坚定其戒毒意志,并且有助于法官了解每个参与者的情况,从而与其他参与者进行比较分析,决定给予制裁或奖励。

四、澳大利亚毒品法庭结果分析

毒品法庭提供了一种减少再犯罪、毒品相关犯罪、毒品使用和使罪犯康复的有效方法。他们为参与者提供解决毒品滥用问题的机会,并通过咨询和社区支持来处理其他问题。鉴于各州毒品法庭方案投资数额的巨大以及澳大利亚减少毒品犯罪的紧迫性,至关重要的是要知道这些计划是否实现其预期目标。

(一)对吸毒的影响

新南威尔士毒品法庭的评估发现,在方案开始后的十二个月内,参与者自我报告中的每周平均支出大幅下降,而在此期间的合法收入保持不变。研究人员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这是参与者减少毒品开支的缘故并暗示参与者毒品使用的减少。同时对小样本的尿液检测结果的分析也支持了这一结论,尿检结果显示,大多数参与者在参与毒品法庭方案之前每日都要使用海洛因,而在参加后的四个月内,超过三分之一的尿检结果呈阴性,即近期并没有吸食。

维多利亚毒品法庭的评估也显示,项目启动后的六个月内海洛因使用量显著下降,使用频率降低。相比之下,安非他命和其他鸦片剂的使用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但报告中还显示参与者使用大麻的数量有所增加,评估人员倾向于这是由于使用者认为使用大麻的社会可接受性更高,危害性更小,故将大麻作为替代品来减少其他更严重毒品的使用。

(二)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在毒品法庭方案的影响评估中,新南威尔士针对毒品法庭如何影响犯罪行为的报告,使用了一个随机实验设计。该研究发现,毒品法庭治疗组与通过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处理的随机对照组之间的重新犯罪差异较小。然而,当治疗组被分为仍然在方案中的小组和被终止的治疗小组时,研究发现,在第一次重新犯罪的时间和频率方面,仍然在方案中的参与者表现要远远好于终止组和对照组,并且研究人员发现,对照组的再犯罪频率通常低于终止组。

维多利亚和南澳的评估报告表明,完成方案后的犯罪率通常低于方案开始前。昆兰士毒品法庭研究报告进一步比较了其他组(拒绝组、终止组、监禁组)前后的犯罪记录,虽然这些群体在方案后期的平均犯罪率都低于方案开始前,但是相比其他三组,成功完成治疗方案的参与者的差距更为明显。西澳毒品法庭的第二次研究同样表明,相比两个对照组(刑满释放人员和已经完成社区矫正的罪犯),那些完成方案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普遍较低。这表明,参与毒品法庭对于减轻与毒品有关的再犯罪程度有积极的作用。

(三)对健康的影响

新南威尔士毒品法庭的评估结果显示,参与者刚开始进入方案时的健康状况和社会交际能力普遍较差,但在方案开始后的十二个月内均有显著提升,而这种改善与毒品注射使用量明显下降有关。维多利亚毒品法庭的评估也发现社会功能的提高,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衡量身心健康的总结评分有轻微的改善。此外,参与者的全日制就业率翻了一番,治疗方案参与者的人数也有所增加。西澳大利亚的评估结果同样统计出这一情况,参与者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功能从初步转节到整体方案完成后均有重大的改善。

(四)对法院的影响

没有一个公开的评估报告专门评估对法院处理结果或监狱数量的影响,这与其他国家如美国的毒品法庭进行的评估相反,在澳大利亚建立毒品法庭的政治动力,更多的是对毒品的关注,而不是对逮捕或对法院的影响。

犯罪研究中心将其作为珀斯毒品法庭成本效益评估的一部分进行分析比较,虽然样本相对有限,但它发现方案完成者的原判决和实际判决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在完成该方案的62人中,原判监禁刑的28人中只有一人在参与毒品法庭之后仍被监禁。这表明,至少在接受该计划的人中,毒品法庭在短期内减少了罪犯的监禁人数。

(五)成本效益

 新南威尔士州评估报告产生了三项成本效益估计。一个完全是基于方案完成者的减刑所产生的直接效益,而另外两个则包括由于重新犯罪和住院治疗的减少所产生的效益,保守估计每年净利润为16,622美元。

此外,由于建立了一个随机对照组,对新南威尔士州成人毒品法庭的评估得到了更为严密的分析结果。本项研究发现,在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方面,毒品法庭似乎更为昂贵。然而,与传统的制裁相比,毒品法庭降低了控制参与者再犯罪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且与减少重新犯罪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利益相平衡。此外,该研究还指出,参与后未能完成该方案的罪犯所花费的成本相对较高。由此得出结论,毒品法庭可以通过尽快确定在早期阶段没有取得足够进展的参与者并终止其程序,以此来提升成本效益。

维多利亚毒品法庭评估得出类似结论,评估表明,毒品法庭稳定运行的成本(不包含建立机构的成本)高于原判监禁刑罚所产生的费用。然而,如果考虑到治疗组与对照组之间产生的再犯率差异,该项研究发现,每防止一项额外的罪行,毒品法庭最多将额外花费732美元,最多可以节省746美元,这表明毒品法庭可能比监禁更具有成本效益。

西澳对毒品法庭的评估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其结果更为积极。在实际费用方面,毒品法庭比社区矫正更高,但是比监禁的成本低得多。如果将毒品法庭参与者的实际治疗费用与不参与该方案的判决费用进行比较,估计每个毒品法庭参与者可以节省67,000美元。若考虑到毒品法庭参与者的重新犯罪率较低,该研究估计,针对每一新的犯罪事件,毒品法庭产生的费用为36,000美元,社区机构43,000美元,监狱机构47,000美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相比于其他方案,毒品法庭更具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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