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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戒毒、医院戒毒、社区戒毒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2017/7/4 22:05:42   来源:一线希望   

在我国现行戒毒法律制度即《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中规定了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四种戒毒措施,题目中分作戒毒所戒毒、医院戒毒、社区戒毒三种形式,分别可作如下理解:“医院戒毒”通常对应自愿戒毒措施。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即自愿戒毒人员,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自愿戒毒包括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也包括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美沙酮门诊)这种形式。自愿戒毒以自愿为前提,适用于所有吸毒成瘾人员。“戒毒所戒毒”,就是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通常适用于三大类情况:第一类属于通过社区戒毒等戒毒措施无法矫治的情况,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是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是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是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二类情况属于公安机关根据其成瘾症状直接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即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第三类情况属于经申请后适用的,即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在经过公安机关同意后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社区戒毒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类是通常情况,即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认定成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第二类情况是吸毒成瘾严重但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人员,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而适用社区戒毒;另一种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而适用社区戒毒。此外,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出所人员,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不超过三年),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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