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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审理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1)
2018/7/23 10:26:47   来源:禁毒圈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参考示范作用,通过对近三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现选取十起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被告人秦某某、孙某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

一审案号:(2017)辽01刑初82

二审案号:(2018)辽刑终73

基本案情:201686日至8日,被告人秦某某伙同牛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丰都县某村41号及重庆市丰都县某小区房间内,利用秦某某出资购买的制毒原材料及工具,通过给麻黄素脱氧、打油、点酸、结晶等工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88日,秦某某为向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通过顺丰快递将制造出来的成品542.71克甲基苯丙胺,从重庆市丰都县邮寄到沈阳市皇姑区某便利店。同年81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某便利店领取该邮件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邮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十袋,经检验净重共计542.7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0.4%67.4%)。同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丰都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陈某某的老家重庆市丰都县某村41号查获黑色液态物质210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29.8%)、黄色液态物质1511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小于1%),从秦某某租赁的房屋重庆市丰都县某小区房内查获黑色液态物质226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24.1%)、黑色液态物质279.3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8.6%)、黑色液态物质69.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白色粉末物质80.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46.3%、检出咖啡因)、白色晶体物质9.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物质4.79克(检出麻黄碱)、白色粉末物质17.8克(检出咖啡因)、白色晶体物质13.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物质9.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物质26.2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77.8%)。从被告人秦某某住处查获红色粉末物质13.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裁判结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秦某某限制减刑。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秦某某、孙某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对于累犯及毒品再犯从严惩处的典型案件。根据我国禁毒政策,对于毒品犯罪要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等毒品源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秦某某非法销售、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299.14克,咖啡因17.8克、麻黄碱4.79克,数量大,又系累犯、毒品再犯,且其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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