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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2018/10/28 19:08:50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   

 近日,福建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闽禁毒办〔2018〕68号),明确了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关键要素的内容,并就加强基层禁毒社会工作服务能力、强化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提出具体意见。

积极开展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

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禁毒行政管理部门。

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承担相关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符合《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闽财综〔2015〕1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确定。为加快培育孵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承接主体不设成立年限的条件限制。

购买内容

根据我省禁毒社会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闽财综〔2017〕8号)确定的服务范围,1020301项下“特殊人群”中包含吸毒人员。因此,《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1020301项下可购买的禁毒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一是戒毒康复服务。调查了解戒毒康复人员行动趋向、生活状况、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心理社会需求评估;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认知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辅导、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会关系,营造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环境。开展有利于戒毒康复人员社会功能修复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是帮扶救助服务。为戒毒康复人员链接生活、就学、就业、医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提升生计发展能力,改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入。

三是禁毒宣传教育。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倡导禁毒社会工作理念,减低并消除社会歧视与排斥。

四是有关禁毒管理事务。协助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协助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账,对工作对象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督促、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履行协议,努力减少现实危害。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严重违反治疗规定的,向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告,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材料。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㈣㈣

购买机制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较小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设定为3年。

购买经费

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应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绩效评价,并侧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服务项目的评估包括审阅文件、面谈、观察、抽查等方法。审阅文件包括检查机构有关书面政策、程序、各项服务质量标准等文件;面谈包括与服务对象、社工及机构负责人的单独面谈或小组座谈等;观察包括对机构、服务站点工作的实际探访;抽查包括调查问卷、对机构计划、工作记录的随机调阅等。

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禁毒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服务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3年内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禁毒工作服务有关事项。


切实加强基层禁毒社会工作服务能力

加强禁毒社会工作专业教育

鼓励和支持省内高等学校开设禁毒社会工作相关专业课程,培养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强化禁毒社会工作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禁毒社会工作理论、知识、方法与技巧。开发禁毒社会工作教育大纲、课程和教材,加强禁毒社会工作师资队伍和实习基地建设。

加强禁毒社会工作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实施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工程,在2019年前完成对现有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全员轮训,使其基本掌握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方法和技能。建立健全上岗培训制度,对新招用的禁毒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工作、社会工作、岗位职责等方面知识培训。鼓励和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将继续教育情况纳入禁毒社会工作者考核范围。依托禁毒教育基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推动建立一批禁毒社会工作培训基地。

规范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

支持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将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指导用人单位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研究制定禁毒社会工作者考核评估标准,逐步形成职业水平评价和岗位考核评价相结合的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机制。

优化禁毒社会工作者配备使用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事机构等配备使用禁毒社会工作者。各地要积极培育、扶持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禁毒社会工作者就业提供载体,指导其他禁毒社会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禁毒社会工作者,鼓励用人单位在招用禁毒社会工作者时优先录(招)用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毕业生。行政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等可根据需要引入禁毒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禁毒工作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配备使用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强化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

各地要根据禁毒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岗位、职业水平等级,落实相应的薪酬保障政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工资水平,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禁毒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用人单位招用禁毒社会工作者,要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并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可参考当地薪酬指导标准支付社会工作者薪酬。


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禁毒社会工作服务能力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定期研究禁毒社会工作有关事项,着力协调解决基层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基层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加强部门协同

各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推进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禁毒部门要统筹协调实施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经费保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配合推进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人社部门配合做好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禁毒社会服务工作。

加强社会参与

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协同互动的禁毒社会工作多元化供给模式,集聚融合各类服务资源,培育扶持各类服务主体。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社会组织的服务载体作用、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支撑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为吸毒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精准的戒毒康复服务。推动政府主导与慈善救助有机结合,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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