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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的基本价值及其应用
2017/8/18 9:13:28   来源:北京市教育矫治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决定中,明确提到“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相关议题。在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下,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逻辑范式中,探讨刑罚执行价值,显得格外重要。服刑人员因违法在监狱接受强制的教育改造,此过程涉及到自由、公正、人权等基本价值。这些价值既与服刑人员曾经的违法犯罪相关,也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教育目标相关,他们共同界定和制约了教育矫治工作的开展。对服刑人员教育矫治进行价值分析,能够更为清晰地认识教育矫治的全过程,厘清教育矫治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使教育矫治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更好地帮助服刑人员成为具有社会适应能力的守法公民。

  一、从违法行为到服刑人员的监禁悖论

  自然人因违法行为被处以刑罚,导致在监管场所接受强制教育矫治。从违法行为到强制教育这样简单的逻辑背后,蕴含着监禁处罚的悖论。具有社会危害的违法者被法律抽象为行为要件,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违法性评价;而强制性教育则是把抽象的行为还原成为鲜活的人,着眼于违法行为人未来生活的矫治。从行为到行为人,价值目标和处置对方式发生了转变。鉴于从违法到教育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需要对违法行为和行为人背后的基础理论进行思辨,进而清醒地认识和定位教育矫治的全过程。

  (一)古典法学派视角:意志自由与违法的因果律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古典法学派认为意志是自由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意志所支配的行为负责。这是古典法学派研究违法犯罪的前提。

  前期古典学派是个人本位的,以个人的最小的牺牲为代价,换取更大程度的社会自由。其价值在于通过界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追求预防违法犯罪这样的功利效果,称为功利主义的价值观。 功利主义的理论根源为社会契约论:人通过自由意志而缔结社会契约,违法行为是对社会契约的违背。按照契约责任,惩罚违法行为,包括对违法行为惩罚的必然性以及使违法人丧失既得利益的合理性。功利主义从社会契约出发,认为违法来自于公民的自我约定,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按照功利主义的思路,在监狱开展教育矫治工作需要明确:第一,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性选择,那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实施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被刑事处分的法律后果。第二,刑罚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否定,说明违法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从社会预防的角度需要对违法者进行管束。亦即,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三,对违法者的管束是法律所确定的,这包括处罚的必然性和处罚的合理性。在此法律的权威性得以实现。

  后期古典学派是国家自由主义,它并不否定个人自由,而是承认国家的重要性,主张个人自由只有在法治状态中才能够得以实现。其追求的价值是社会正义的实现,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报应,称为报应主义。人们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不仅在外部表现为违反了法律规范,在内心也是对意志自由法则的侵害。当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和安全时,主观上需要道义报应,客观上有法律惩罚的等量报应。报应主义不是要求复仇而是要求社会公正,它从违法人员自己的意志与行为中寻求惩罚的思想,将违法从国家或个人的任性中解放出来,赋予其自我决定性,从而具有合理性。

  报应主义强调法是作为绝对命令而存在的。对法律的违反,不仅仅是对被侵害者个人自由的侵犯,而且是对普遍自由的侵害,必然以社会正义的名义进行报复。按照报应主义的思路,在监狱开展教育矫治工作需要明确:第一,行为违法必然受到社会惩罚,惩罚是社会公正的实现形式,这是刑罚执行工作必须正视的。第二,违法行为是违法者自由意志的反映。违法具有行为人的自主性,对应的惩罚需要与违法性等同。第三,违法行为具有不同罪错性质,以此进行分类,施以对应的惩罚,这是同质上的报应主义,是对违法者自由意志的客观要求。

  (二)实证学派视角:行为决定与违法的因果律

  古典法学派关心什么是违法犯罪,忽略了违法犯罪的根源。实证学派正是回答违法犯罪的根源,致力于研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犯罪人类学派首先从实证的角度出发,认为天生犯罪人的存在,古典法学派倡导的报应和震慑作用是有限的。它的积极意义在于把违法犯罪的中心从行为引向行为人。在整个法律史上首次提出,从行为特征出发引入科学的救治措施,对违法犯罪者给予积极的救治。

  社会学派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分析违法犯罪,将其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社会。自然法学派和一般公民均认为违法犯罪含有道德上的罪过,认为违法者背弃道德正轨而走上歧途均系个人意志自由的选择,因此,应该给予相应的制裁。然而,现代实证研究方法否认了绝对自由意志的存在,认为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和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对于违法犯罪,社会也有自身的责任,社会学派据此提倡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正和预防。惩罚违法犯罪属于国家,但不能仅靠本能或冲动的报应,而是以改造犯罪保全社会出发;不但要根据违法者的社会危害性来给予相应的处罚,而且,主张社会有责任帮助违法者个人改变以适应社会。实证学派的观点成为当今社会违法犯罪的主流观点: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任何违法犯罪都是社会环境的产物;犯罪主要根源于社会现实环境之中;违法犯罪之人是可以被改造的。

  按照实证学派的思路,在监狱开展教育工作,要从行为到行为人的转换,关注违法者作为社会人的特征和需求。第一,社会对违法行为具有责任,教育违法者是执法者的责任。第二,对于违法者的教育不能仅仅是局限于违法犯罪的层面,而且是要针对违法者的社会不适应展开。第三,个别化教育,需要从违法者的社会特征进行分类。第四,违法具有社会原因,面对复杂的犯罪社会诱因,监狱开展教育是有效的,也是有限的,这要求根据违法者的具体情况进行教育改造,实现个别预防。

  (三)教育矫治对公正、人权、自由等价值的平衡

  执行机关首先面对违法者的罪错,它符合古典法学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认定;同时,对违法者进行教育矫治,是社会实证理论所阐释的内容。古典理论只有惩罚概念而没有矫正概念,惩罚是以意志自由的道义责任论为基础。而社会学派则强调矫正概念,矫正以行为决定的社会责任论为前提。如果古典学派着眼于罪行、过去和罪责,那么实证主义学派则把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其未来及危险性上。如果古典法学派是法理型的,那么实证学派是治疗型的。

  对自然人进行监管、在监管的同时进行矫治,在个人权利和监狱执法权力的张力中,要审慎地、耐心地思考和应对教育矫治。以多元或者是多层次的目标彰显出教育的价值。

  服刑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必然受到的惩罚,这是社会公正所要求的。从功利主义角度,出于理性选择的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从报应主义角度,违法行为人具有自主性,必然要接受社会的惩罚。违法行为作为社会越轨行为,终究受到社会的约束,社会正义也就是在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中得以实现。

  自然人因为在社会上的违法行为而判刑,服刑人员最终要作为社会人回归社会。以人权保护的角度,不仅仅是在监狱能够得到人格尊严、人道对待,而且是能够尊重服刑人员发展的权利,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条件。

  惩罚关乎公正,矫治涉及人权,二者归结起来就是如何审视服刑人员的自由。惩罚违法者与维护违法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服刑人员因为被追究违法责任而被置于监狱,由于人身自由的丧失个人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完全处于公权力的控制和影响之下。实现惩罚就要对相应的权利进行剥夺和限制。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执法者有义务尊重和提供必要的保障,从而实现人权的保护。限制和保护的各自内容,是社会公平和人权保护的不同价值的平衡。从而使服刑人员的自由表现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则体系,如衣食住行、通讯会见、学习娱乐、生产劳动、减期放假、申诉复议等等。在此前提下,对“监禁悖论”进行反思,反对古典法学派机械的教条的罪行均衡原则,犯罪祸害与救治措施必须统一起来,意味着个别化教育的开展。因为违法者“是一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医治的道德病人,我们必须对他使用医学的主要原则,对不同的疾病适用不同的治疗方法。” 因此,要切合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根据服刑人员个人的特点,进行教育矫治。

  二、帮助违法者成为有社会适应能力的守法公民

  对违法人员的教育矫治,既要着眼于过去,又要放眼未来,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和人权保护价值的平衡。这要求在执行工作的现状下确定教育矫治的目标。

  分析有关资料监管人员教育目标的资料,情况如下:

  1955年联大《囚犯最低待遇标准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处监禁或剥夺自由的类似措施的最终目的和理由在于保护社会避免受犯罪之害。唯有利用监禁期间在可能范围内确保犯人返回社会时不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法律、自食其力,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我们认为该规定是功利主义和实证学派的综合。关于惩罚和矫治是对待监管人员的核心话题,至今没有被超越或消融。

  1994年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我们认为对该规定是报应主义和实证学派的综合。对罪犯的报应和改造,与基础理论呼应,在立法层面已经得到解决。

  针对违法行为,管理教育不能僵化,否则服刑人员就会形成所谓的“监狱人格”,成为司法的奴隶。 必要惩罚的存在,是对违法事实的公正对待。在惩罚已然存在的情况下,对惩罚予以理性的认知,努力使服刑人员对违法有正确的认识,努力使服刑人员不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法律、自食其力。有限度的惩罚为前提,保障服刑人员发展的权利,要凸出服刑人员自我教育,激发服刑人员自我教育的潜能,提高自我更新的能力。亦即,依托民警创造的各种条件,将法律惩罚内化在真诚的反思悔过中,为适应社会做准备。与之相适应,民警的工作定位在帮助服刑人员成长和发展上。

  由此,对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总的目标或者大的方向是:惩罚与矫治、培养与发展,帮助服刑人员成为具有社会适应能力的守法公民。

  三、教育矫治的价值所决定的教育手段

  面对监禁悖论,需要法律惩罚和教育矫治并重,逐步向个别化教育过渡。帮助服刑人员成为有社会适应能力的守法公民。可资利用的教育手段包括:

  (一)对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以严格的管理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法律惩罚。

  服刑人员被集中管束是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场所对服刑人员的行为必然有一定的要求。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社会免受违法之害,需阻断违法犯罪的情境,执行法律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从报应主义的角度,惩罚违法是社会公正的实现形式,是对危害社会行为法律上的否定。违法行为作为违法的行为构成了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相应地,把强制的秩序形态强加给被监管人员,带有惩罚的性质,同时,也期望能够在强制的秩序下,矫治塑造这些违法人员。惩罚违法行为实现秩序和安全,成为教育矫治的核心价值之一。可见,依法严格管理规范服刑人员的行为,为开展教育矫治奠定基础,但不能把严格管理仅仅作为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的手段,更不能为了追求其他价值而削弱和放弃严格执法,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同样,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这样的危害行为社会预防成本要小,相应的管束也应该是较低的;从报应主义的角度,违法具有行为人的自主性,违法行为的轻重是违法者自由意志的反映,相应的,从违法者自己的意志中寻求惩罚,这样的惩罚必然是低程度的。由此,严格管理服刑人员需要名正言顺的界定。与违法行为相对应,严格管理不能没有,也不能极为严苛,而是合理的、适当的,能够起到帮助他们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

  (二)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引导,促进服刑人员改善和发展。

  在社会实证主义的思路下,着眼点从违法行为向行为人的转化。对服刑人员教育不仅限于矫治违法行为的层面,而是全面地看待服刑人员的各种鲜活的社会特征。执法工作中的以人为本,就是教育引导服刑人员在特殊的环境下认识自己,掌握学习、自控的能力,发觉自己的潜能。有鉴于此,执法者有责任去关注服刑人员作为社会人的状态和需求。

  在认知层面,服刑人员存在很多错误认知,与违法行为有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这些错误认知给服刑人员带来了许多现实问题和情绪困扰,直接影响到他们人际关系质量、压力应对模式。对认知进行调整,具体的目标是使服刑人员对明晰善恶、知法守法、对自己违法相关内容进行理性的认识。在认知方面可以开展的工作有: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能够知道法与非法的界限,做到不违法的同时也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知识储备方面,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违法的原因,在反省基础上,能够知晓在同样的情境下自己如何应对,从而避免违法。在思想道德层面,对美丑善恶的感知,认识到曾经的违法行为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的危害,认识到完善自己、有所改变才能够被家人、社会所接纳和认可。由此,认知成为评价服刑人员教育矫治的维度,内容包括法律常识、思想道德、违法原因的认识及应对等。

  在心理层面,服刑人员的违法行为被社会和家人所责难,服刑人员作为社会人必然有异于常人的心理压力以及社会生存的恐慌。同时,服刑人员在监狱这个迥异的生活环境下,心理调适也存在困难。对心理进行辅导,具体的目标是对导致违法的人格和环境进行分析,提升服刑人员在心理层面的感知能力。针对性工作有:服刑人员一般心理健康水平,能够对情绪和心理有适当的调适能力;人格类型,从心理学的角度对自己多一些认识;对自己的自信心,能够发现自己身上的闪光点,客观地评价自己;对人生的态度,即便是有违法的经历,自己的过怎样的生活也能够有建康的长久的想法。心理成为评价服刑人员教育矫治的维度,内容包括一般心理健康水平、人格类型、对生活的自信心、以及对人生的态度等。

  需提及,并不是认定服刑人员认知水平低、道德存在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低,或者是心理存在疾病,而是从社会适应的角度,认为服刑人员在认知方面有所调整,心理得到调适,服刑人员能够得到改善和发展。

  (三)面向社会回归的需要,帮助服刑人员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按照社会实证主义的思路,刑罚执行工作着眼于社会回归,促进服刑人员改善和发展的措施,提高服刑人员社会适应能力。

  在社会支持层面:服刑人员的个人价值是与家人、他人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社会支持就是强调服刑人员在社会生活角色所承担的责任,包括家庭角色和工作角色等。对社会支持进行开发,具体的目标是明确社会家庭与违法犯罪的相关性,在特有的环境下,让自己能够有尊严地生存。这就需要帮助服刑人员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位置,以及如何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要帮助服刑人员认识到自己的社会位置,以此来合理应用自己的社会资源,健康积极地面对社会生活中的快乐与无聊、幸福与不幸。

  在生涯规划层面:帮助服刑人员意识到所有的教育最终服务于回归社会后的行为表现。生涯规划作为创新性的维度,是以个别化为原则,综合行为、认知、心理、社会支持的内容,指导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可能采取的行动。具体的目标是帮助服刑人员愿意并且能够从事生产劳动,在劳动关系中,形成与家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以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在社会上立足。内容包括:服刑人员对生产劳动的态度、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劳动技能掌握情况等;服刑人员的就业能力及就业倾向,培养某方面特殊的劳动兴趣;对自己就业能力合适的定位、理性认识自己所面对的就业现实;进行综合生存质量评价,明晰自己所在的工作环境、家庭环境对自己的影响,能够积极面对和认同这些客观环境,积极应用社会资源,努力为自己的社会生存争取更好的条件。

  四、教育资源的合理应用,最大程度地帮助服刑人员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清晰地认识教育矫治的全过程,感悟蕴含在教育矫治背后的价值,合理的逻辑是:对违法行为的矫治表现为遵规守纪,这是报应主义所强调的法律性惩罚,体现出社会公正的价值;对错误认知的廓清表现为接受现实、认罪认错、悔过自新,这是功利主义所强调的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出法律执行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对社会支持和生涯规划的解析,意味者开展个别化教育,从实证的角度体现出以人为本,这其中包括一系列创新性的举措。

  以个别化教育缓解“监禁悖论”的缓解,对于有责任的管理者,必须面对这个宏大艰巨的工作。同时也需要承认,在对被监管人员的个性以及导致其违法的环境进行生理和心理适用专门的矫治措施,对每个违法者都很理想,但是如果违法者的数量很大而且管理人员不具备足够的犯罪生物学和犯罪心理学知识,效果便会大打折扣。因此,承认教育矫治工作的有限性,对教学资源的合理应用,把有限的教学资源运用到最恰当的地方。

  服刑人员身上既存在着导致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也存在着亲社会的积极因素,消极因素是教育挽救的靶子,要努力削弱和消除,而那些积极因素不但不能强制性改变,还要引导、激发和调动,这是教育挽救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界限。监管场所的教育由于警力资源、服刑期限、服刑人员个体差异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我们必须针对服刑人员个人的违法原因和适应社会缺陷开展教育活动,寻求重要的而且能够发生改变的环节,因人施教,查漏补缺,解决一个问题是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成效。

  人在特定的生活社会环境下成长,形成自己的人格和认知,也在这样的主客观条件下从事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人格和认知、社会支持系统,这些内容都是长期形成的,具有相互的关联性。要服刑人员作出改变是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因此,教学资源合理运用的基本逻辑是:行为方面,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严格管理是必须存在的;认知方面,使社会免受违法之苦,强调转变的教育是必须强化的;人格方面,社会和人格共同导致违法,解决人格方面的问题是必须普及的;社会支持方面,是对制约或诱发违法的社会因素研判,尝试寻求突破点开展工作;生涯规划方面,对违法者过往情景的模拟,对社会回归后所采取行动的假想,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可与对某方面进行预判。对应在服刑人员教育矫治效果评估上,表现为:行为、认知、心理是基础的指标,在此基础上,以个别化的形式分析服刑人员成长的经历,分析服刑人员行为、认知、心理等方面的症结,寻求重要的且能够改变的关节点、突破口。力求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梳理出重要的、能够改变的、能够测量、能够感知的考核因素,最终服务于教育工作的总的目标:惩罚与矫治、培养与发展,帮助服刑人员成为具有社会适应能力的守法公民。

  五、体现出教育矫治基本社会价值的一些观点

  通过对教育矫治进行价值分析,可以界定教育矫治的目标,也可以客观地描述教育矫治的全过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教育矫治的过程中适用以下观点是需要强调的:

  (一)教育不仅把服刑人员看成是被教育者,更承认服刑人员是自我教育者,充分激发他们的改造积极性。

  (二)对服刑人员的教育不是局限于常规的教学,在传输知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解决服刑人员实实在在的问题。

  (三)对服刑人员的教育,行为、认知和心理是违法行为决定的基础内容;社会支持和生涯规划是服务于回归社会,可以有选择地进行。

  (四)教育矫治要切合不同罪错的性质,以个别化为原则,寻求重要的而且能够发生改变的内容作为教育的突破口,给予贴切的矫治手段。

  (五)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是执法者的责任,服刑人员有受到公平对待和接受教育矫治权利。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1页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0页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82页

  【意】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页

  吴鹏森著:《犯罪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140页

  【德】施耐德著:《犯罪学》,第101页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1页

  【英】奈杰尔•S•罗德雷著:《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449页

  曲伶俐著:《现代监狱行刑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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