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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中的困境
2017/8/29 21:55:20   来源:一线希望   

近年来,我国内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推进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境。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实务经验,把遇到的服务困境梳理和分析如下:

 

 

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无缝对接机制待完善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由责令单位直接通知到被责令人及责令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并且由责令单位出具函件给到责令执行地予以接收被责令人。但是被责令人有时隐瞒被责令事实,导致禁毒社工在相关机构查验被责令人责令信息时受阻。

       例如,社区戒毒人员来源主要是拘留所,即公安在查获吸毒人员之后,认定为吸毒成瘾,责令社区戒毒,但实际执行中很多拘留所没有禁毒社工,部分拘留所虽设有禁毒社工,但其没有查询拘留人员动态管控平台信息的权限,且拘留所没有固定专人提供核对信息,判断因吸毒被拘留的人员是否已属于社区戒毒人士主要通过面谈,有时因为拘留人员撒谎而无法及时转介给社区禁毒社工。

       社区康复人士主要来自强制隔离戒毒所,但大部分戒毒所也没有社工,社区禁毒社工与强制隔离戒毒所无缝对接机制还不够健全,生理脱毒后回归社区的康复对象如果没有禁毒社工持续跟进,很可能复吸。

2.部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报到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每一名吸毒人员都按照“谁发现、谁登录”的原则,及时将其基本信息和依法采取的措施等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对被责令社区戒毒而拒不到执行地报到的吸毒成瘾人员,一旦再次查获并在数据库中查到相应动态信息,即可对其作出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报到监督问题。

       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也发现,很多戒毒人员特别是非户籍人员由于流动性很大,管控比较困难。特别是那些不愿戒毒的成瘾者,他们从拘留所出来后就会立马换一个隐蔽的地方继续吸食,只要不刷身份证,且刻意避开公安机关,被发现的几率就会变得很小。

3.部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特别是非户籍人员脱管问题严重

       《戒毒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不定时接受尿检。但在执行过程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如果重新吸食、注射毒品,害怕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往往会寻找各种借口逃避尿检。

       非户籍的戒毒/康复人员,由于流动性比较大,认为定期不定时的尿检带来诸多不便,且对于违反协议的法律后果不够重视,因此中途不再参与尿检,甚至在不知会社区戒毒(康复)小组的前提下,搬离固定场所,导致失联。对于未能按时报到或未能找到的非户籍吸毒人员,有关部门可能会删除其数据。

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内容片面单一,禁毒专业工作人员匹配不到位

       完整的戒毒过程包括三个阶段:生理脱毒、康复治疗、回归社会。生理脱毒主要是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帮助戒毒人员减轻或消除戒断症状,顺利度过急性戒断期,这可为将来进一步实施行为矫正、心理治疗奠定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社区缺乏专业医务人员的指导,大部分社区戒毒人员因经济状况不佳,只能被动地选择自然脱毒(当然,也有小部分经济情况较好的社区戒毒人员选择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自然脱毒是一个伴有严重躯体戒断症状和强烈情绪活动的过程,戒毒者一般很难承受一系列的戒断症状,因此中途放弃的人员比例很高。即使迫于各种压力坚持脱毒,但戒毒者的逆反心理很强,只要寻到合适的机会就有可能复吸,在这个过程中都需要专业社工支持、陪伴。可惜很多地区的戒毒医务人员、禁毒社工等专职专业人员的数量远远不足。

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更新不及时

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期满并符合解除条件时,根据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要求和程序给予解除,并由公安系统上传相关解除资料。在解除后(指公安系统上传资料后),该管控人员信息将不再出现在管控系统中,也不会出现在警情预警平台。根据公安部文件要求是每日一更新,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地区可能没有及时刷新管控人员信息,出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执行地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后,在外地使用身份证时依旧会出现报警的情况。在得到报警信息后,辖区公安派出所会通知该场所的路面民警去核实该人员情况。这将重重打击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士的自尊,影响前期服务已取得的成效。

(作者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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