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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吸毒人员常见问题问答
2017/7/31 15:31:50   来源:戒毒工作者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4582d30101j65p.html)

  一、面对公安我们的权利
  1、走在大街上警察可以盘问我吗?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但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便衣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2、我被传唤是否需要公安机关出示证件?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我被传唤时公安机关给我带手铐合法吗?
  只有在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时,公安机关才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的强制传唤方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4、公安机关在传唤时有时间限制吗?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对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检查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对其留置的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有盘问记录。但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检查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对其留置的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有盘问记录。但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
  5、传唤时公安机关对我搜身或搜查我住所合法吗?
  公安机关只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的人身进行检查或搜查住所。被传唤进行尿检的人员或尿检结果为阴性的人员,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不能被搜身,其住所也不能被搜查。
  即使尿检后被证实是吸毒人员,公安进行人身检查或搜查住所时,也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6、警察不让我看询问笔录就让我签字怎么办?
  询问笔录应当核对,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你可以更正或者补充。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公安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你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你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如果警察用手盖住询问笔录的内容不让看就签字,你有权利拒绝签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二、尿检时涉及的问题
  7、公安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我尿检确定是否吸毒?
  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也要定期接受检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8、我办理身份证时应该被尿检吗?
  居民在办理身份证时无需尿检。
  即使你有曾经吸毒的经历,也不应当在办理身份证时被尿检。因为公安机关要求公民尿检的前提是有吸毒涉嫌,这和办理身份证无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9、家人或者朋友可以陪同我去派出所尿检吗?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家人或朋友可以陪同前往,但公安人员进行询问时,其他人应该回避。
  如果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人员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二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10、我服用甘草片尿检阳性后怎么办?
  如果你对尿检阳性结果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申请重新检测。
  进行重新检测,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测的费用通常情况下由你承担。
  初次尿检不管结果是否阳性,其费用都由公安机关承担。
  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第七十三条 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七十七条 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鉴定情形的除外。
  11、被要求交检测费用且不给票据合法吗?
  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初次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如果是被要求交纳初次检测费用,或者交纳再次的复检费而不给票据,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12、如何认定吸毒成瘾?
  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屈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相关法条:
  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屈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三、吸毒人员应注意的问题
  13、吸食、注射毒品会被怎样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14、公安机关罚款处罚吸毒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吗?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旅客列车上,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第一百六十八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15、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应当给付收据吗?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6、公安机关可以收缴吸毒者随身携带的金钱吗?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应当收缴,但吸毒者合法所得的随身携带的金钱和财物不应当被收缴。
  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17、公安机关可以收缴购买毒品者随身携带的金钱吗?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
  购买毒品达到一定数额可以构成犯罪,按此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随身携带的用于购买毒品的金钱收缴,但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只能将直接用于购买毒品的金钱收缴,而不是其随身携带的全部金钱。
  例如:张三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三。”
  相关法条:
  《禁毒法》第二十八条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18、公安人员可以泄露吸毒者的个人信息吗?
  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登记过程中应当保护被登记人员的隐私权,对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如果有“故意泄露吸毒人员个人信息”的情形,视情节由上级公安机关对登记单位和责任人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工作处分。
  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登记过程中应当保护被登记人员的隐私权,对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由上级公安机关对登记单位和责任人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工作处分:
  (一)瞒报、漏报吸毒人数的;
  (二)审核把关不严,将吸毒人员错误信息登录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变更吸毒人员情况的;
  (四)故意登录吸毒人员虚假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吸毒人员个人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四、美沙酮维持治疗涉及的问题
  19、在美沙酮门诊门口接受治疗出来时被要求验尿怎么办?
  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由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接受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不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参加维持治疗的成瘾者有备案。
  如果在美沙酮门诊门口接受治疗出来时被要求尿检,应向警察说明接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事实,并及时和维持治疗机构工作人员联系,要求他们向警察说明。
  20、外地人如何接受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
  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具有当地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公民,可以在居住地接受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其程序为:
  1.递交申请材料
  (1)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2)经过戒毒治疗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或者提供自愿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者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戒毒费用收据等);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4)2张1寸免冠照片;
  (5)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其感染状况的相关证明。
  2.核准
  曾经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未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并准确登记其真实的身份信息。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维持治疗机构要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
  相关法条: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二)接受维持治疗者(下称“受治者”)的核准。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多次戒毒治疗仍不能戒断毒瘾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
  (3)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居民或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具有当地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公民;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不要求第2项条件。
  2.申请材料
  (1)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2)经过戒毒治疗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或者提供自愿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者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戒毒费用收据等);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4)2张1寸免冠照片;
  (5)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其感染状况的相关证明。
  3.核准
  曾经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未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并准确登记其真实的身份信息。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维持治疗机构要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
  21、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可以继续吸食或注射毒品吗?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并随时接受维持治疗机构的尿检。
  维持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吸毒。尿检由维持治疗机构的医师具体负责,并在受治者病历中记录结果。
  其他人员在维持治疗机构内一律不得对受治者进行尿检。
  相关法条: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四)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并随时接受维持治疗机构的尿检。维持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吸毒。尿检由维持治疗机构的医师具体负责,并在受治者病历中记录结果。其他人员在维持治疗机构内一律不得对受治者进行尿检。
  22、受治者的隐私如何保护?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相关法条: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四)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23、受治者什么情况下停止治疗?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视情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
  1.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
  2.不遵守维持治疗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治疗秩序、不服从医师制定的治疗计划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不能继续接受维持治疗的;
  4.因各种并发症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维持治疗的。
  相关法条: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四)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视情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
  1.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
  2.不遵守维持治疗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治疗秩序、不服从医师制定的治疗计划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不能继续接受维持治疗的;
  4.因各种并发症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维持治疗的。
  24、私人倒卖美沙酮是不是犯罪?
  美沙酮口服液是戒毒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美沙酮既是戒毒用药,本身又是麻醉药品。我国对美沙酮口服液的配制及使用,要求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美沙酮药物配制、储藏、运输和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配制的美沙酮口服液只用于美沙酮维持治疗,不得挪作他用。
  由于替代疗法在我国刚刚起步,各方面的条件都有待成熟,如果治疗点管理不严,美沙酮流入社会,进入毒品市场,会对社会安定、人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影响。所以按照规定,吸毒者必须在指定地点吸食美沙酮,吸食完毕后才能离开。私人倒卖美沙酮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涉嫌贩卖毒品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三条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5、成瘾者被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拒绝治疗怎么办?
  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海洛因的依赖、减少海洛因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
  接受治疗者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获得此治疗,而且需要经过治疗机构的初审及公安机关的复核程序。
  海洛因成瘾者可以自主或经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介绍,向治疗机构书面申请接受治疗。
  治疗机构按照受治者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将合格者的申请表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复核。
  公安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治疗机构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协议书。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物的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
  如果符合条件的成瘾者被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拒绝,成瘾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诉,同时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强制戒毒的相关问题
  26、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的区别?
  强制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依法对其强迫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吸毒人员戒除毒瘾。
  自愿戒毒是吸毒人员本人自愿或在其家属的督促下到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戒毒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的共同点,都是吸毒人员到戒毒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区别是强制戒毒是依法强迫戒毒,自愿戒毒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主动接受戒毒。
  27、什么情况下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28、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应当通知家属吗?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29、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怎么办?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在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0、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有规定吗?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31、流产之后可以被强制隔离戒毒吗?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流产的吸毒成瘾者,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32、身上的钱财和手机被扣押后会返还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如果被强制戒毒,被扣押的财物转到戒毒所,由戒毒所代为保管,强制期满后返还。
  人民警察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3、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探访、探视及通信自由如何保护?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
  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4、被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体罚、辱骂怎么办?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禁止对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实行依法管理,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
  对有体罚、辱骂行为的,任何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35、艾滋病、梅毒三期患者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强制戒毒?
  对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传染性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应当实行隔离戒毒治疗。
  不能因被强制戒毒人员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梅毒患者,而提前解除强制戒毒。
  相关法条: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32条 对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传染性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应当实行隔离戒毒治疗。
  36、被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可以在拘留所进行戒毒治疗吗?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37、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还需要执行其他戒毒措施吗?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六、艾滋病感染者的相关问题
  38、入所体检HIV知情权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我国对强制戒毒所的被监管人以健康检查的名义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筛查,筛查发现的HIV抗体初筛阳性者,进行确证试验;并进行CD4细胞检测,对其配偶子女进行筛查;对需要治疗的病人,及时开始抗病毒治疗。
  在筛查中所确证的HIV抗体阳性的感染者,如经CD4细胞检测确定尚不需抗病毒治疗的,其感染状态可暂不告知感染者本人。当对感染者解除羁押时,羁押场所管理人员应将检测结果告知本人并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我们认为,未经被监管人同意及给予咨询服务,对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且不告诉其感染状况,违背了知情同意的原则,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把检测结果告诉当事人,因为当事人可能在强制戒毒所传播艾滋病病毒。
  相关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9、感染了艾滋病的戒毒人员其隐私如何保护?
  感染艾滋病病毒,属于个人隐私。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对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部门、卫生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和教学单位和个人,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和救治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检测结果等有关情况。
  相关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40、感染艾滋病应该告诉与其有性关系者吗?
  性接触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为了避免他人经性接触感染艾滋病病毒,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给予其关怀和救助的同时,也要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这既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体现,也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艾滋病病毒,这也体现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
  相关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41、艾滋病患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也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染源,也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的权利,不可能与社会隔离。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主动采取防护措施,阻断艾滋病传播途径,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不告知他人自己感染的事实且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不管是希望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还是抱着放任的心态或侥幸心理,都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
  如果导致他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行为人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卖淫嫖娼,即使未感染给他人,也会构成传播性病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42、就医时需要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诉医生吗?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时,如果不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诉医生,不仅不利于其得到及时、准确的救治,也容易造成医院感染或医源性感染。因此,就医时向接诊医生告知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被规定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法定义务。
  患者不仅应当在治疗艾滋病时履行告知义务,而且也应当在治疗其他疾病时如实告知接诊医生。接诊医生被告知后,要按照规定通知有关的医务人员,但要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其身份和相关信息。
  相关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3、医院可以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吗?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就医权利。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接诊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对于他们所患的任何疾病,包括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机会性感染以外的所有其他疾病,各级医疗机构都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如确因诊治条件和能力不足的,可以及时进行转诊。对病情危急的,不论病情是否与艾滋病有关,医生都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尤其是进行有创性操作时,各级医疗机构应做好安全防护,避免医源性感染。
  相关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44、医院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怎么办?
  感染者要注意搜集证据,如保存门诊病历,复印住院病历。可要求医生说明拒绝治疗的原因。如果允许,可以将与医生的谈话录音。
  感染者可自行或者聘请律师与医院沟通、协商。
  除协商解决外,感染者还可通过下列三种途径维权,一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并可要求追究医疗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4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吗?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
  但是,未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承担法定义务。由于艾滋病可以通过性行为传播,为防止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的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另外,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掌握对艾滋病病毒预防知识。接受医学咨询、认真执行医生指导并实施安全措施后,夫妻间传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极低。
  相关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二)艾滋病病毒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2.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46、怎样避免申请结婚登记时暴露隐私?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已将“强制”婚前健康检查改为“自愿”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查验当事人的婚检证明。也就是说,做不做婚前健康检查完全是当事人的自由,是个人的事,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尊重个人隐私。
  但是,在个别艾滋病发病较高和增加比较快的地区,实行“强制” 婚前健康检查。在这些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将查验当事人的婚检证明。为防止暴露隐私,避免社会歧视,申请结婚登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可以书面或口头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保护隐私,不得向其他人泄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即使不提出保护隐私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也应当履行保护隐私的义务。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7、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入户调查时可以披露我是感染者的事实吗?
  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造成歧视及不必要的心理伤害。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从事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部门、卫生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和教学单位和个人,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和救治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它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这里的“公开”是指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在视听资料、电脑网络或者报纸、电视、电影等媒体上发布信息,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
  对泄露其隐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害人可以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七、社区戒毒的相关规定
  48、社区戒毒是强制性的吗?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由此可知,社区戒毒虽然不是强制性戒毒,但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9、第一次被发现吸毒应该在社区戒毒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对于首次发现吸毒成瘾的人员,《禁毒法》规定了社区戒毒的措施。这项措施也是总结多年我国戒毒的经验,在以往主要实行强制性戒毒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个社区戒毒。
  就《戒毒法》的规定来看,没有绝对的限制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就一定先要社区戒毒,然后才强制性戒毒。但从表述来看,倾向于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人员,先使用社区戒毒这一方式,主要是让他在社区中戒除毒瘾是最好的,因为强制性戒毒就要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但是在强制隔离戒毒中也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还难以戒除毒瘾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这也包括了第一次发现的吸毒成瘾者,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定。
  50、戒毒康复场所开办只能由政府开办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51、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劳动可以获得报酬吗?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三条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九条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八、财产关系问题
  52、我一直居住在父母遗留的房屋内,此房屋是否应当由我来继承?
  如果你父母留有遗嘱,则按遗嘱办理财产继承手续;若没有,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如果你父母的父母均已经去世,那么你的兄弟姐妹均有权继承此房屋。
  你一直在此房屋居住,并不能排除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3、哥哥私自拿走了父母遗留房产的产权证,是侵犯了我的继承权吗?
  在我国,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即房屋所有人的变更必须依法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你哥哥只是占有了你父母遗留房产的产权证,但此房屋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你哥哥,房屋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因此,你哥哥拿走房屋产权证的作法,没有侵犯你的继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54、哥哥私自在父母遗留的房屋落户并且将户主变更为他自己,是侵犯了我的继承权吗?
  户口与继承无关,你哥哥将他户口迁入,并不等于他就是继承了此房屋。
  另外,户口和房屋产权的归属也无关,你哥哥成为户主,也并不等于他是房屋的所有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55、哥哥住进了父母遗留的房屋对我避而不见,我该怎么办?
  直接以哥哥为被告,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的民事诉讼。
  如果你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应当把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房产继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十五条 【继承解决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九、其他
  56、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被取消的户口怎样落户?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应当按期解除劳动教养,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路费。原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新禁毒法的实施,已经取消了对吸毒人员实施劳动教养的强制戒毒措施。
  相关法条: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应当按期解除劳动教养,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路费。原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第六十二条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统一保管。劳动教养鉴定材料可随人转出。
  第六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原来有工作的,介绍回原单位;原来没有工作的,回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进行就业登记,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家在农村的,介绍回原生产队,参加劳动。
  57、因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不善给戒毒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58、国家对戒毒人员免受歧视方面有什么规定?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59、戒毒人员遇到就业遭遇歧视怎么办?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就业中遭受歧视的戒毒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吸毒人员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吗?
  吸毒人员是否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政策规定,各地规定不一。
  通常,吸毒人员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或戒毒后,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经调查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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